2012年自考“行政法學”串講筆記(30)
第十二章 司法審查
第一節 司法審查概述
一、司法審查的概念
我國的司法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國家司法活動。
包括下列四因素:
?。?)行使司法審查權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2)司法審查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3)司法審查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民族自治區域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4)司法審查的方式為訴訟程序(公正客觀的程序保障、判決具有更終的法律效力)。
二、司法審查的作用
1.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憲政體制。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3.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4.有利于保障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5.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識。
三、司法審查的憲法依據與理論基礎
我國憲法主要在以下三方面為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憲法依據;
1. 確立了一切國家機關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否則將被追究人員的主體資格和權利。
2.確立了一切國家機關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否則將被追究違法的責任。
3.確立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主體地位。
司法審查的理論基礎集中體現在下列四個原則上:
1.民主原則。2.法治原則。
3.權力制約原則。4.人權保障原則。
第二節 司法審查的原則
一、司法審查的一般原則
它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在開展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都必須遵循的共同性行為準則。一般原則包括: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辯論原則;檢察監督原則。
二、司法審查的特有原則
司法審查的特有原則,是指由法律規定的開展行政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循的,不同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特殊準則。它包括: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圍:(1)只主管辦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爭議的案件,不管轄因抽象行政行為發生爭議的案件;(2)只主管行政機關在管理事務時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發生爭議的案件,不管轄行政機關在管理內部事務時發生爭議的案件和行政機關內部職權爭議的案件;(3)按照國際慣例,政府所為的國家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人民法院不能管轄。
2.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一原則包括兩項內容:(1)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而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2)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或者說以合法性審查為原則,以合理性審查為例外。
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法律直接規定的事項或者自己提出的主張,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的責任,否則將承擔敗訴或者所主張事實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舉證責任的分擔,是指關于舉證人對舉證范圍和舉證內容的分配。舉證范圍是指被告應當對哪些事項負舉證責任,舉證內容是指被告應當提供什么證據來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被告對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4.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這是指在行政訴訟中,原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并不因原告的起訴而停止執行。這是因為:第一,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的職責,而行使管理具有連續性;第二,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在法律上具有執行力。行政訴訟是要解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但究竟是否合法要由人民法院審理結束后才能清楚。因此,在訴訟期間不能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5.不適用調解原則:就是指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一般不適用調解。由于行政行為一般是國家行為對公民或是法人私權利的侵犯,這就直接導致了行政訴訟中不適用調解,其原因有二:⑴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只能由法院通過審理加以認定,不允許任何人通過協商認定;⑵調解前提是當事人對于權利享有實體處分權;而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無權對該權利加以處分
6.司法變更權有限的原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一般不享有運用審判權變更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享有一定的變更權。
第三節 司法審查的對象與范圍
一、司法審查的對象與內容
司法審查的對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所針對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二、司法審查的范圍(轉于自考365網 zikao365.com)
它是指是指那些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對那些行政案件擁有審判權。對我國司法審查的范圍應從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和排除范圍兩個方面加以完整地理解和把握。
1.我國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
?、艑辛?、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⑵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⑶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⑷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⑸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⑹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⑺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⑻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2.司法審查的排除范圍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⑴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⑵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⑶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⑷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更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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