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行政法學”串講筆記(10)
第四節(jié) 行政行為的成立與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形成。其成立要件包括: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即主體要件。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力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即主觀要件。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實施了運用行政職權或職責的行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為方式所表現出來的客觀行為。這是指客觀方面的要件。4.行為的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二、行政行為的生效規(guī)則
所謂生效規(guī)則,是指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規(guī)則。其規(guī)則主要有:
1.即時生效:即時生效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效力,對相對方立即生效。其適用范圍相對較窄,適用條件相對較嚴格。它一般適用于緊急情況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實施的行為。
2.受領生效:是指行政行為須為相對方受領,才開始生效。所謂受領是指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告知相對方,并為相對方所接受。受領生效,一般適用于特定人為行為對象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對象明確、具體,一般是采用送達的方式。
3.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的內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對方知悉、明了行政行為的內容,該行政行為對相對方才能開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時間的,屬于附條件生效。有效的告知形式主要有公告、布告、通告、無線廣播、 電視播放等。告知生效所適用的對象是難以具體確定的相對方。
4.附條件生效:是指行政行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條件,在所附期限來到或條件消除時,行政行為才開始生效。
三、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即行政行為合法成立所應具備的基本要素,或者說是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這些構成要件有:
?。ㄒ唬┬姓袨榈闹黧w應當合法
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主體要件。所謂主體合法,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行政機關合法指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2.人員合法 行政行為總是通過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具體實施,這些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方有效。
3.委托合法是指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基于實施行政活動的需要,依法委托社會團體或群眾組織、公民個人代表行政機關實施某種行政活動。委任的合法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委托的行政機關必須具有合法的委托權限;
?。?)接受委托者必須具備從事行政活動的能力;
(3)被委托者必須在委托權限內實施行政行為。
?。ǘ┬姓袨閼敺闲姓黧w的權限范圍
權限合法,是指行政行為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權限規(guī)則。行政職權的限制表現在幾個方面:行政事項管轄權的限制、行政地域管理權的限制、時間管轄權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條件上的限制、委托權限的限制。
?。ㄈ┬姓袨閮热輵敽戏?、適當
這是行政行為的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政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包括幾項要求: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圍;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適當;行政行為必須公正、合理。
?。ㄋ模┬姓袨閼敺戏ǘǔ绦?/p>
所謂程序,是指行政行為的實施所要經過的步驟。程序是行政行為的基本要素,因為任何行政行為的實施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表現出來,沒有脫離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為。有兩項具體要求:其一,必須符合與該種行政行為性質相適應的程序要求。其二,必須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第五節(jié) 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與廢止
一、行政行為的無效
?。ㄒ唬┬姓袨闊o效的條件
1.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2.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3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4.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5,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ǘ┬姓袨闊o效的法律結果
1.行政相對方可以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國家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2.有權國家機關可以在任何時候宣布相應行政行為無效;3.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相對方處所獲取的一切均應返還給相對方,所加予相對方的一切義務均應取消,對相對方所造成的一切實際損失均應賠償。
二、行政行為的撤銷
?。ㄒ唬┬姓袨槌蜂N的條件
?。?)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ǘ┬姓袨槌蜂N的法律結果
1.行政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為被撤銷,那么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3.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相對方的過錯或者是相對方與行政主體的共同過錯造成的,行政主體給予相對方的利益均要收回。
三、行政行為的廢止
?。ㄒ唬┬姓袨閺U止的條件
通常有:l.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相應行為的繼續(xù)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相抵觸。2.國際國內或行政主體所在地區(qū)的形勢發(fā)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xù)存在將有礙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fā)展,甚至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和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和使命,從而沒有繼續(xù)存在的必要。
(二)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結果
1.行政行為廢止后,其效力自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行為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利益和好處不再收回;行政相對方依原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亦不能要求行政主體予任何補償。2.行政行為的廢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的廢除、修改、撤銷或形勢變化而引起的,且此種廢止給行政相對方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較大的損失,行政主體應對此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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