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行政法學”串講筆記(25)
第十章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
第一節 行政賠償概述
一、行政賠償責任的含義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負責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行政賠償責任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一項法律責任。
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須符合下列條件:(1)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的。經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國家也必須承擔賠償責任。(2)國家負責賠償的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造成的。(3)損害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4)損害須是現實已經產生或必然產生的,是直接的損害。(5)賠償有法律的規定。
二、行政賠償的特征(轉于自考365網 zikao365.com)
(1)賠償義務機關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賠償范圍是特定的,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造成的損害。(3)賠償途徑是多渠道的,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訴訟等。
三、行政賠償與其他近代概念的區別
1.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
行政補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給予的補償。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采取補救措施,而且在危險責任領域,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區別:(1)二者的引發原因不同,行政賠償是違法行為引起的,而行政補償是合法行為(如征用等)引起的。(2)性質也不同,行政賠償是普通的違法行政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責任,并不具有對國家行政行為的責難。(3)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在適用范圍(行政賠償的范圍小于行政補償的范圍)、標準(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方式(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后解決,行政賠償只發生在侵權之后)等方面也有不同。
2.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
二者的責任主體、責任性質等均不相同,且適用的賠償原則、標準和程序也有所不同。并非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所有行為引起的賠償責任都是行政賠償。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以民事主體身份實施的侵權行為仍屬于民事侵權,行政機關對此承擔的責任亦是民事賠償責任。
3.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
法賠償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同屬于國家賠償的一部分,都是行使職權行為引起的國家責任,其責任性質、賠償方式和標準是相同的。二者區別:一是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同:二是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不同,一個是行政管理,一個是司法活動中。三是追償的條件不同,行政具有主觀性。司法范圍比行政小。四是程序不同:差別較大,行政有單獨提出和一并提出司法沒有單獨和一并劃分,是通過非訴訟信途徑來解決。
四、建立行政賠償制度的意義
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建立包括行政賠償制度在同內的國家賠償制度,是落實憲法原則,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改進行政機關工作,提高執法水平的需要;也是發展民主政治,加強人權保障機制的重要步驟,具有重大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1.建立行政賠償制度是落實憲法的需要;2.建立行政賠償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建立行政賠償制度可以有效地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節 行政賠償的范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對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行使職權的事實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對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損害,因受害人自己的行為所致的損害,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予賠償。具體范圍是:
一、對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政賠償范圍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那些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包括:
(1)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的范圍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獻策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 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一、行政賠償請求人(轉于自考365網 zikao365.com)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執行職務而遭受損害,有權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人。賠償請求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行政賠償請求人包括:(1)受到行政侵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受害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依法履行賠償義務,接受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程序的行政機關。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包括:(1)行政機關;(2)共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4)委托機關;(5)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后的責任承擔者;(6)經行政復議后的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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