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行政法學”串講筆記(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的涵義
相對于社會組織、企業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領域的行政,是指國家與公共事務的行政,通常稱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它包括以下含義:(1)行政活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2)行政活動的范圍逐步擴大,不僅限于管理國家事務,還越來越廣泛地管理公共事務;(3)行政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對國家事務和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4)行政活動的方法和手段是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等。
二、行政與公民權利
(一)行政權
1.行政權的涵義
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或認可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執行法律規范、對國家和公共事務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的組成部分。
這個定義具有三層意思:第一,行政權的合法來源是國家憲法和法律,沒有憲法、法律的確認或設定,行政權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礎;第二,行政權由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行使,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項行使的權力分別為立法權、司法權等;第三,行政權系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的組成之一,一方面,現代行政權仍然保留了傳統國家政權的特色,是國家治理和服務社會的公權力的一種,另一方面,現代行政權還包括社會組織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權,這些治理權有的來自于國家法律的直接賦予或者行政機關的委托,有的源于社會組織的自治而后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
行政權與行政職權的區別。行政權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職權。前者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權力,其內容多而復雜;后者則是具體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所擁有的,與其行政目標、職務和職位相適應的管理資格和權能,是行政權的具體配置和轉化形式。
行政權與行政權限的區別。行政權限是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不能逾越的范圍界限,是行政權的具體形式——行政職權的三個構成要素(權力主體權力內容權力范圍)之一。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超越行政權限,便構成行政越權,視為無效。
2.行政權的內容
包括:行政立法權、行政命令權、行政決定權、行政檢查監督權、行政制裁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裁判權等。
3.行政權的特點
行政權與其他國家權力和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的權利不同,相對于其他國家權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動性和廣泛性等特點;相對于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它則具有強制性、單方性和優益性等特點。
4.行政權的雙重作用
現代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廣泛的職權,并保障其有效行使,充分發揮其積極能動的作用。同時對行政權的行使必須加強監督,防止被違法行使或濫用,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公共利益,破壞社會秩序。
(二)公民權利
是指國家通過憲法、法律確認的,由相應的義務所保證的公民的資格、利益和權能。公民權利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政這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權利社會經濟權利等。現代社會,公民權利的范圍日趨擴大,權利的規定日趨細密。但是公民權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公民權利不是絕對的,權利與義務必須統一。
(三)行政權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公民權利即指國家通過憲法、法律確認的,由相應的義務所保證的公民的資格、利益、自由和權能。公民權利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權利、社會經濟權利等。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行政權力作為國家權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權利,是公民權利的一種特殊的轉化形式。而行政權力一旦形成,便與公民權利結成一種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對立的關系。在行政主體與相對方形成的關系中,一方權利(權力)的實現,要求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每一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應是平衡的。對于行政主體來說,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防止公民權利的違法行使或濫用,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增進公共利益。這是行政主體的職權和職責。對于公民來說,他一方面要守法,要服從、配合和參與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權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他又要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形式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權的濫用或不當行使。
三、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義
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這個定義有兩層含義:第一,行政法是國家一類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第二,這一系列法律規范和原則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而不是別的社會關系。所謂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就是規定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是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這里,行政職權是關鍵要素,只有與行政職權的行使直接或間接發生聯系的社會關系才是行政關系及監督行政關系,與行政職權的行使無關的社會關系,即使有行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也不是行政關系或監督行政關系。行政關系或監督行政關系經過行政法的調整后就形成行政法律關系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兩者互相關聯,密不可分,后者以前者為基礎,又不可或缺地與前者共同構建完善的、統一的、和諧的行政法律秩序。
四、行政法的淵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各自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4.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二)行政法的特殊淵源,是指有關行政法規范和原則的法律解釋,及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共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1.法律解釋:是指有權機關在法律規范具體適用過程中,就其如何具體運用所作的解釋,即有權解釋。
2.其他規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與國務院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3.國際條約慣例
國際條約慣例會涉及到一國國內的行政管理,成為調整該國行政機關與公民組織及外國人外國組織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一經我國承認,便成為我國行政法地一個淵源。我國承認時予以保留的條款除外。
五、行政法的分類
(一)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
是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進行劃分
(二)實體行政法與程序行政法
是以行政規范的性質為標準進行劃分
實體行政法是規范當事人在某種法律關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資格和權能等實體性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的總稱。程序行政法是規定實施實體性行政法規范所必須的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行政法規范的總稱,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
(三)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監督行政行為法
行政組織法,即有關行政組織的規范,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規范規定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活動方法,其中行政職權職責的范圍是行政組織法的核心內容;另一部分規范規定貴家行政機關與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職務升降交流中的權利(職權)義務關系,這部分規范往往體現在公務員法中。
行政行為法,這類行政法規范中,更主要的是關于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實施行政活動中,與作為相對方的個人組織之間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規范。
監督行政行為法,即關于監督主體監督行政行為的規范,其中包括行政訴訟法規范。
六、行政法的特點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1.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會生活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復雜,又有較強的技術性、專業性,再加上行政關系變動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統、完整的行政法典幾乎是不可能的。
2.行政法規范賴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數量特別多,屬各部門法之首。
行政法有多種多級的立法者,不僅更高權力機關或地方權力機關可以規定,而且有權的行政機關也可以制定,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現形式繁多,種類不一,即具有多種法律淵源。行政法的這種多頭、多級立法體制,是由行政法內容的廣泛性、技術的復雜性、專業的細致性決定的,是為適應行政管理生活的現實需要而產生的。
(二)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1.行政法的內容廣泛
行政法的內容從行政組織、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濟,從民政管理、衛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羅萬象。
2.以行政法規、規章形式表現的行政法規易于變動。
以行政法規、規章為淵源的行政法規范涉及的內容太多、太具體,面對日新月異、變化快速的社會生活,如果不及時作調整,就會產生消極的后果。
3.行政法的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總是交只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個法律文件中。
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規范并不僅限于訴訟領域,它還包括有關行政管理活動程序的規范,即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訴訟法雖然可以獨立立法,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統一的“行政實體法典”,而行政訴訟畢竟與行政法有關實體內容密不可分,這就使得行政訴訟法包含了許多實體性條文;再次,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類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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