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行政法學考點:確立行政主體概念的意義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確定行政行為效力的需要;
3、是確定行政訴訟被告的需要;
4、是保證行政管理活動連續性、統一性的需要。依法行政的原則要求有行政主體存在,由行政主體把眾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務員的行為統一連續起來,并承擔由各個公務員的行為所引發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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