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權益侵害救濟請求權
當公民認為自身環境權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不當或不法的政府決策或企事業單位開發利用環境行為的影響或者侵害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請求救濟。當公眾的環境權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不當、不法政府與主管部門決策或企事業單位行為侵害時,可以請求法律規定的機關、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關于環境公益訴訟
是20世紀70年代源于美國公民訴訟的一種新的訴訟形態,其宗旨不在于通過訴訟維護專屬于原告的利益,而在于通過私人訴訟保護因私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受損的環境公共利益。環境公益訴訟并非獨立的訴訟領域,而只是一種與原告資格認定相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這種訴訟既可以在行政訴訟中采用,亦可以適用于民事訴訟程序。
我國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1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012年,我國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為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案例2.4
2009年9月以來,昆明某公司在排污管網及污水防治設施未建成時允許養殖戶進入生態畜牧小區從事生豬養殖,造成村民飲用水源污染。2010年8月12日,昆明市環保局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對環境的污染,賠償全部治理費用和鑒定費用432萬元。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支付為治理污染發生的費用417.21萬元,并賠償因此次訴訟產生的環境污染評估費1 3萬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討論:由環保部門提起公益訴訟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提示:從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功能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更多復習資料詳見自考365網校《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輔導。
編輯推薦:
- 2015年自考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考點:自覺遵守職業道德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一定限度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義務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關心和保護環境的一般義務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權益侵害救濟請求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監督開發利用環境行為及其檢舉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開發利用環境決策建言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開發利用環境決策與行為知悉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優美、舒適環境的享受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權益理論的沿革與發展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公眾及其環境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