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權益理論的沿革與發展
①公眾環境權益理論源于西方國家法學界倡導的環境權論,是20世紀70年代依據憲法基本人權保障規定引申出來的一種新的權利形態。
?、谀壳?,各國和國際組織對環境權的一般表述是“人類享有在健康、舒適的環境中生存的權利”。環境權雖然已為一些國家的憲法所確立,但由于環境權的性質、內容和范圍的不確定性及其與傳統權利的交叉和沖突,因而在法學界還存在著極大的爭議。
?、蹚奈鞣絿噎h境權理論的發展看,美國學者提出的“公共信托論”和日本律師與學者共同提出的“環境支配權論”對環境權理論的貢獻更大。
?、芪覈幎ü?ldquo;環境權益”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首見于2002年《環境影響評價法》。該法第l l條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此外,國務院在2009年和2012年發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均將“環境權利”作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了中國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體系之中。
?、莨姯h境權益既是公民基本權利中與享受優美環境相關的、非獨占性的權利和利益的集合,也是公民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環境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擾和侵害的權利與利益。
環境權在公民要求國家保護環境或者據以參與環境監督和管理的意義上使用時,因其與公權力發生關系屬于人權或憲法性權利,主要具有共益權的性質;當環境權用于私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時,因其具有自益權的性質而成為一種實質上的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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