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行政法學考點:行政職權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的內容和形式,因行政主體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異,不同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的范圍也不一樣。
但總的說來,行政職權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①行政立法權。所謂行政立法權,即根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特定的行政主體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等法律規范的權力。
②行政決策權。行政主體依法對其所轄領域和范圍內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項作出決策的權力。
③行政決定權。行政主體依法對其所轄領域和范圍內的行政管理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
④行政命令權。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主體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決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而命令相對人必須服從之的權力。
⑤行政執行權。即行政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有關上級部門的決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轄范圍內具體執行行政事務的權力。
⑥行政處罰權(行政制裁權)。即行政主體對其所轄范圍內的行政相對人違反有關法律規范的行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依法對其實施處罰等法律制裁的權力。
⑦行政強制執行權。即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法定義務人或某項具體行政法律關系的義務人不依法履行義務時,行政主體采取法定的強制措施,以促使法定義務人履行法定的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同樣狀態的權力。
⑧行政司法權。即行政主體作為某項糾紛的第三人,對當事人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仲裁、裁決和復議的權力。行政調解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國家政策、法律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權力。行政仲裁權,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機構,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特定的民事或經濟糾紛作出公斷的權力。行政裁決權,是指依法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權力。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如權屬糾紛、侵權糾紛和損害賠償糾紛等,而不是行政糾紛。行使行政裁決權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或法定的行政機構。行政復議權,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核、審查的權力。依據行政復議權,行政復議的對象只能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案件。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只能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行使。
編輯推薦:2014年自考網上培訓輔導課程全面熱招更低只需60元!
第一時間獲得試題、報名時間、成績查詢信息請關注自考365官方微信!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一定限度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義務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權益侵害救濟請求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開發利用環境決策建言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開發利用環境決策與行為知悉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公眾及其環境權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特征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定義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與資源保護地方性法規與規章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與資源保護部門規章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