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與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和經濟法都是公私交融的法律部門,二者在政府主導性、政策性、綜合性等方面具有相同的特質。
自然資源既是環境要素也是經濟要素,再加上環境問題本身是經濟發展過程或企業在創造價值時的副產品,另外很多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制度如財稅、金融、價格等運用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之中,使得二者的聯系十分緊密,因此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在學科體系中被納入經濟法之中。
但是20世紀末期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變化及國家有關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的立法增多,與經濟法的差異(比如立法目的、價值追求、內容體系等)漸趨明顯,因此應該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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