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征
1.社會性
也稱公益性,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更主要特征。
取決于兩個因素:
一是環境要素具有公共產品屬性。大多數環境要素要么屬于公共所有,例如水、森林、海洋、野生生物;要么不屬于任何人所有,例如大氣、陽光。
二是破壞與維護環境的受害或者獲益群體具有廣泛性。環境污染也被稱為“公害”,意即公眾受害;反之,環境保護的受益群體也是公眾,不僅包括當代人,而且包括后代人。當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社會性特征并不能成為否認其階級性和民族性的理由。
2.政策性
其政策性根源于國家和政府對環境公共產品和環境公共利益的自覺保護。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政策的法律化與法律的政策化。
政策的法律化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往往是政策先行的結果,當環境政策長期實行變成穩定的制度時,再經過國家的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
法律的政策化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內容有明顯的政策性色彩,其實施通常主要通過政府制定政策加以落實。
第二,需要根據環境質量的變化頻繁修改。
環境質量的變化往往比社會基本關系的變化快得多,人類治理環境的手段和措施特別是技術日新月異,因而環境政策必須根據環境質量的變化適時調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也因此需要不斷修改。
第三,其執行受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經濟政策的影響。
3.科學技術性
是由科學技術在環境保護中的重要地位決定的。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其制定必須遵循生態平衡等自然規律。
第二,其內容以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為基礎。
第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實施必須依靠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等科技手段。
4.綜合性
綜合性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采用的保護手段具有多樣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公法與私法的融合。
第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程序法與實體法的融合。
第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融合。
[例題·簡答題]簡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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