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自然資源
1、1972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給自然資源下的定義
是指在一定時間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提高人類當前和未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的總稱。
2、1987年我國頒布的《中國自然保護綱要》對自然資源作的概括性解釋
在一定的技術經濟條件下,自然界中對人類有用的一切物質和能量都稱為自然資源,具體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種、陸地水資源、河流、湖泊和水庫、沼澤和海涂、海洋礦產資源、大氣以及區域性的自然環境與資源等。
3、我國《憲法》及《物權法》關于自然資源的規定
第9條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憲法》所謂的自然資源,指的就是與環境融為一體、天然存在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環境要素。
我國《憲法》還對自然資源的權屬作出了規定,《物權法》第46至48條則對這些規定進行了細化。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提示:從自然資源的概念與我國憲法和法律關于自然資源權屬的規定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更多復習資料詳見自考365網校《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輔導。
編輯推薦:
- 2015年自考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考點:自覺遵守職業道德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一定限度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義務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關心和保護環境的一般義務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權益侵害救濟請求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監督開發利用環境行為及其檢舉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開發利用環境決策建言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開發利用環境決策與行為知悉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優美、舒適環境的享受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權益理論的沿革與發展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公眾及其環境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