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4月自考“知識產權法”復習資料(1)
1、知識產權:是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其基本特征:①國家授予性;②專有性(獨占性);③地域性;④時間性。
2、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性質):①不發生有形控制的占有;②不發生有形耗損的使用;③不發生消滅智力成果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
3、綜觀各國立法文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一般包括的法律制度:①著作權法律制度;②專利權法律制度;③工業版權法律制度;④商標權法律制度;⑤商號權法律制度;⑥產地標記權法律制度;⑦商業秘密權法律制度;⑧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4、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因創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調整手段和適用原則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則。
5、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或者說,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6、著作權與所有權的區別:①標的不同。所有權的標的是動產和不動產等有形物,著作權的標的是無形的人類精神與智力活動的成果。②權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權的屬性是完整的,它不不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權只能在一定的保護期內有效。
7、著作權與專利權的區別:①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作品思想內容的具體形式,專利法保護的是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發明創造。②保護條件不同。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只要求是獨創的,不要求是首創的;而對于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③權利產生程序不同。著作權大多自動產生,專利權需要專利機關的特別授權。④適用領域不同。著作權主要涉及文學、藝術領域,專利權主要發生在工業生產領域,與產品的技術方案息息相關。
8、著作權與商標權的區別:①權利屬性不同。著作權是一種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商標權只是一種財產權。②法律要求的保護條件不同。著作權要求作品具有獨創性,而商標權要求識別性,并不考慮商標是否由商標權人創作。③權利的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權一般自作品創作完成時自動產生,而商標權一般須經注冊登記才能產生。
9、中國著作權法的主要原則:①保護作者權益原則;②鼓勵優秀作品傳播的原則;③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原則;④與國際著作權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
10、著作權的內容:著作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播放權、制片權、演繹權。演繹權又包括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整理權、編輯權。
11、原始主體:是指在作品創作完成后,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礎性權利的前提下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繼受主體:是指通過受讓、繼承、受贈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權的人。其區別為:原始主體不以繼受主體為存在前提,但繼受主體享受的權利卻是從原始主體處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權的合法存在為條件。此外,原始主體所享有的著作權的完整性比繼受主體的權利表現的充分。
12、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或著作財產權之一部分或全部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13、內國主體與外國主體的區別:①保護條件不同;②作品首次發表的規定不同;③著作權保護期的起算不同。
14、作者須具備的條件:①作者是直接參與創作的人;②確認作者的方法是,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著名的人即為作者;③作者通過創作勞動,產生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④法人、非法人單位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視為作者。
15、繼受主體取得著作權的情況:①因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議取得著作權;②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權;③著作權的特殊主體—國家。
16、合作作品與編輯作品的區別:①編輯作品的各作者之間不必具有合意,而合作作品要求各合作者之間有共創作品的愿望;②編輯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區分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有時可分,有時則不可分;③編輯作品以編輯人的名義發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作者的共同名義發表。
17、編輯作品與原作品的關系:①編輯作品上對原作品的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或整理而產生的,因此沒有原作品也就沒有該編輯作品;②編輯作品必須充分尊重原作品,不得對原作品進行歪曲、篡改或其他貶損性處理;③編輯人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18、我國著作權法對合作作品權利歸屬及行使的規定:①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有,行使著作權時要征得全體合作人的同意;②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③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④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單獨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則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19、職務作品:公民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委托作品:是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約定的報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體要求而創作的特定作品。其權利歸屬,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有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20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條件:獨創性和可復制性。
21、著作權作品的分類:①文學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④美術、攝影作品;⑤電影、電視、錄像作品;⑥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⑦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⑧計算機軟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2、計算機軟件作為知識產品的條件:①原創性;②可感知性;③可再現性。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歸屬:其一般原則是誰開發誰享有著作權。另外的幾種特殊情況:①合作開發。一般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②委托開發。如無協議,其著作權屬于受委托者;③指令開發。著作權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規定,如無明確規定,屬于接受任務單位;④職務開發。著作權屬于該單位;⑤非職務開發。一般屬于開發者自己。
2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內容:①發表權;②署名權;③修改權;④復制權;⑤發行權;⑥出租權;⑦信息網絡傳播權;⑧翻譯權;⑨應當由軟件制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期限:為25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可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更長超過50年。
24、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⑴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三種情況:①違背一般法律原則的作品;②違背社會公德和社會倫理的作品;③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⑵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作品。有三類:①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②時事新聞;③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5、著作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是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對稱,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
26、著作權自動取得:是指著作權因作品創作完成、形成作品這一法律事實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在需要履行任何手續。
27、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區別:①著作人身權是一種精神權利,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而著作財產權就是保證著作權人實現財產利益的權利。②著作人身權與著作權主體不可分離,不可**,只能由著作權原始主體享有;而著作財產權則可由著作權人依其意志自由轉移,由著作權繼受主體享有。③除發表權外,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有嚴格規定,超過法定時間便不再受保護。④一般情況下,著作人身權只能由著作權人自己行使,而著作財產權既可以由著作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
28、演繹權: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的以其作品為藍本進行再創作的權利。它包括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整理權、編輯權。
29、鄰接權:也稱為傳播者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是法律賦予作品傳播者對其創造性的傳播行為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其基本內容包括:①出版者權;②表演者權;③音像制作者權;④廣播、電視組織權。
30、脫銷: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定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即視為脫銷。
31、鄰接權與著作權的聯系:①鄰接權的產生以現有作品為基礎;②作品的傳播者對他人版權作品進行傳播時,必須有法律依據或著作權人的授權。其區別為:①兩者的主體不同;②兩者的保護對象不同;③兩者的內容不同;④兩者受保護的前提不同。
32、表演者如何取得他人作品的表演權?①表演者使用他人未發表作品時應事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②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時,以法定許可獲得對作品的表演權;③表演者使用他人的演義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時,應當根據該作品是否已發表來決定獲得表演權的方式。
33、專有出版權:指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區,享有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占權利。出版者權的內容:①圖書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②版式、裝禎設計的專有使用權。出版者的義務:①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②按期、按質出版作品。③重印、再版作品。④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4、表演者的權利:①表明表演者身份。②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③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④許可他人為贏利目的的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35、署名權:是作者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稱的權利。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兩個方面的權利。
36、著作權:實際上是指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人將其作品使用權的全部或部分在法定有效期內移轉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其特點為:①**的對象僅限于著作財產權。②著作權**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③著作權**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④著作權的**標的可以作多種選擇。
37、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將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其特征為:①著作權許可使用并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②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于合同的約定。③被許可人對第三人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人提起訴訟,因為被許可人并不是著作權的主體,除非著作權人許可的是專有使用權。
38、著作權**與著作權使用許可的區別:首先,在著作權**中,著作權人根據**合同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一部**給受讓方后,原著作權人對**出去的權利已不再擁有主體資格,被**的權利由受讓方擁有和行使,而使用許可合同則不一樣,即使著作權人許可他人行使其財產權中的全部或一部,該著作財產權的主體仍然是作為許可方的著作權人,而不是被許可人。第二,在著作權使用許可中,一般許可中的被許可人不能因權利被侵害而提起侵權之訴,只有獨占許可中的被許可人才具有這個資格,且起訴的訴因只限于侵害被許可權,而著作權中**中的任何受讓人都有權對侵害其財產權利的行為提起侵權之訴,起訴的訴因則為侵害著作財產權。
39、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必須具備的條件:①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②使用的目的僅限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③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并且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40、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其條件為:①法定許可使用的主體只能是報刊雜志社、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和廣播組織;②法定許可使用的對象只能是已發表的作品;③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④著作權人明確聲明不得使用的,該作品不能被法定許可使用。
41、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的異同:相同點:①目的都是側重于促進社會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②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③使用他人作品時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④都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區別在于:①法定許可的使用者是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組織報刊社、而合理使用人卻無主體范圍的限制;②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作品后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則不必支付報酬;③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卻沒有附加這樣的條件。
42、強制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時,經申請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即可使用該作品,無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但應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
43、侵犯著作權行為:是指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根據,擅自對著作權作品進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三個要件:①要有侵犯的事實;②行為具有違法性;③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44、屬于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情況中的“對他人作品適當引用”的具體含義:①引用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②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③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
45、專利:是指經專利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批準的符合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其特征為:①是一項特殊的發明創造,是產生專利權的基礎;②是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③作為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經專利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確定,在未經批準以前,任何一項發明創造都不得成為專利。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專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46、專利權:是指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專利法主要調整四個方面的社會關系:①因確認發明創造的歸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②因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③因發明創造專利的實施、**或許可實施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④因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專利制度的內容: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進行審查,對符合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同時將該項發明創造的內容予以公開。 專利制度的特征:法律保護、科學審查、公開通報、國際交流。
47、發明:是指科技開發者依據自然規律原則,運用自己的資金和智力創造出來的新技術方案。它包括三方面的內容:①是與“自然規律”有關的創新;②必須是利用“自然規律”的結果;③是具體的技術性方案。
48、方法發明:人們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課題而研究開發出來的操作方案。
49、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其特點為:①實用新型是針對產品的而言的;②產品只能是具有立體形狀、構造的產品;③必須具有實用性,能夠在工業中應用;④必須是可自由移動的物品。
對實用新型給予專利保護的意義:①有利于產品的改造和市場競爭;②有利于調動人們從事發明創造活動的積極性;③有利于豐富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④有利于對小發明盡快地提供保護。
50、外觀設計: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它們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其特征為:①附載外觀設計的產品具有相對的獨立性;②外觀設計必須是與獨立的具體的產品合為一體的新設計;③附載外觀設計的產品必須能夠在工業中應用;④外觀設計必須能夠使人產生美感。
51、如何正確理解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者之間的關系?⑴共同點:①都是人類的智力勞動成果;②都是我國專利法所指的發明創造,是專利法的保護對象;③都需要經過專利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成為專利,取得專利權。⑵聯系:①在某些情況下,發明與實用新可以相互轉換;②在某些情況下,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可能共存于同一對象;③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可能共存于同一對象。⑶區別:①發明是專利法主要保護的對象;②發明和實用新型都是一種新的技術方案,而外觀設計則是一種新設計;③發明的技術難度明顯高于實用新型。
52、專利法不適用的對象:①科學發現;②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③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④動物和植物品種;⑤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53、發明或實用新型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新穎性: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的社會、技術、經濟效果。
54、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那些情形下不喪失新穎性:①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③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55、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有實用性的幾種情況:①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有再現性;②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缺乏技術手段;③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違背自然規律;④利用獨一無二的自然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方案;⑤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不能產生積極效果。
56、專利申請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享有的就發明創造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其特征為:相對性、暫時性、相關性。 專利申請人:是就某項發明創造有資格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專利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①具有相應的國籍;②有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創造,并擁有合法的專利申請權。
57、我國專利申請的原則:書面申請原則(專利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在辦理各種手續時都應采用書面形式)、先申請原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更先申請人)、單一性原則(一份專利申請文件只能就一項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即“一申請一發明”原則)。
58、國際優先權:是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優先權期內,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向另一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有關國家法律的規定而享有的優先權。本國優先權:是申請人就起發明創造在某國第一次提出戰栗申請后的一定期限內,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又向該國專利局提出后一申請的,依法所享有的優先權。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期為12個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期為6個月。
59、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提交的文件: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摘要、權利要求書。請求書應寫明:①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名稱;②發明人姓名;③申請人姓名或名稱;④地址;⑤其他應當寫明的事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應提交的文件:請求書、圖片或照片。(照片不得小于3cm×8cm,也不得大于15cm×22cm.)
60、我國現有的兩個微生物保藏中心是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普通微生物中心和中國典型培養物保藏中心。
- 2015年自考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考點:自覺遵守職業道德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一定限度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義務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關心和保護環境的一般義務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權益侵害救濟請求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監督開發利用環境行為及其檢舉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開發利用環境決策建言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開發利用環境決策與行為知悉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優美、舒適環境的享受權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環境權益理論的沿革與發展
- 2014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考點:公眾及其環境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