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自考“法學概論”復習資料(7)
第八章 刑法
第十七節 刑法的概念、任務和適用范圍
一、地域效力范圍的三種特例:外交特權和豁免;少數民族地區;單行刑事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人的效力
三、時間效力 我國采用的是從舊兼輕原則
第十八節 犯罪的本質和概念
一、犯罪具有的三個基本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罰處罰性
第十九節 犯罪構成和類推
一、犯罪的構成 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四個內容,它的犯罪的概念不同
二、犯罪客體 一般客體 反映犯罪的共同本質 同類客體 反映類型 直接客體,分清此罪和彼罪的界限 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的不同點:
1、客體反映犯罪的本質,決定犯罪的性質;
2、任何犯罪都會使客體受到損害;
3、體現不是一一對應的;
4、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是必備條件 客觀歸罪
四、犯罪主體 年齡層次,酗酒,精神病人、聾啞人
五、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和過失是必備條件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 犯罪目的(希望結果)和犯罪動機(內心起因)的不同。
第二十節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一、正當防衛
二、緊急避險 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指被損害的利益必須小于被保全的利益。避險過當 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能實行 兩者的區別:
1、場合不一樣,正當防衛必須是受到不法侵害時,
2、施之對象不一樣,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者,緊急避險對第三者
3、是否是唯一的方式
4、損害大小不一樣。
第二十一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停頓階段
一、犯罪預備 準備工具、制造條件 不是犯意表示
二、犯罪未遂 要件中的未能得逞和沒有得逞 有些犯罪(反革命煽動罪、破壞交通工具罪)沒有未遂一說
三、犯罪中止 各犯罪預備和未遂不同
第二十二節 共同犯罪
一、具備條件
1、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3、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形式 犯罪集團(名詞解釋)五個特征
三、共同犯罪人種類和責任
1、主犯、從犯
2、脅從犯 被強迫、被誘騙
3、教唆犯 被教唆人不一定要實施犯罪行為
第二十三節 刑罰的概念和目的 刑罰的更嚴厲的強制方法,只能對犯罪分子適用,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的目的有一般預防犯罪和特殊預防犯罪
第二十四節 我國刑罰的種類
一、種類 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二、主刑 管制、拘役(刑完再犯罪不作為累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是選擇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非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三、附加刑 可單獨也可附加執行
第二十五節 刑罰的具體運用
一、量刑 法定情節(自首)和酌情情節(坦白)
二、累犯和自首
三、數罪并罰 以犯罪構成的個數為標準確定一罪與數罪,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相加原則。例外情況:繼續犯、想像的數罪、慣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
四、緩刑、減刑、假釋
五、時效
第二十六節 犯罪的種類
第九章 民法
第二十七節 概念、任務和原則 原則中除平等外,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十八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一、民事法律關系 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而不是人和物的關系(盡管標的可能是物) 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客體是指向的對象;內容是指權利義務關系。和犯罪客體、主體、主客觀方面是不同的概念,以上的主體、客體是指法律關系的主客體。
二、公民 所有公民終身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以完全脫離母體,獨立存在并有呼吸為出生;以心臟完全停止跳動為死亡。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后為宣傳失蹤,仍有權利能力;下落不明滿四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可宣告死亡。完全行為能力人(18周歲)、限制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未成年)和無行為能力人。
三、法人 依法成立、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節 民事法律行為為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自覺實施的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合法行為。種類中有諾成民事法律行為和要物民事法律行為
二、代理(名詞解釋)
第三十節 財產所有權 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和排他權 共有:不是一種所有制形態,分按份共有(有分割)和共同共有(不可分割) 相鄰權的客體不是不動產,而是彼此享有的權益,內容表現為權能上的限制與擴大。
第三十一節 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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