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憲法學考點:《立法法》對違憲審查制度的完善
1、違憲審查的主體主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
根據憲法的規定,在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而因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更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進行違憲審查的主體主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
2、《立法法》對備案制度作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1)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4)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5)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
(6)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7)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8)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3、違憲審查的對象。
(1)法律;
(2)行政法規;
(3)地方性法規;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5)特區經濟法規;
(6)司法解釋。
4、違憲審查的啟動主體。
(1)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委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2)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提示]對于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大常委會即啟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或者法律的審查程序,對于其他主體提起的審查建議,則不一定啟動審查程序,而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視其“必要性”予以決定。
(3)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和接受法規備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主動啟動違憲審查程序。
5、《立法法》的規定彌補了我國違憲審查組織機構方面存在的不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制定機關應當在2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6、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違憲審查的決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憲法相抵觸的,可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注意】我國違憲審查制度是重點,容易出現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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