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憲法學考點:工作部門的設立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其設立、增加、減少、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2.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設立局、科等工作部門,其設立、增加、減少、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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