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憲法學考點:我國憲法與法律對“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保護
1.《憲法》對“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的保護
《憲法》第40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法律對“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的保護
《刑法》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經或者拘役“;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2年有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更多復習資料詳見自考365網校《憲法學》課程輔導。
編輯推薦:
相關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