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領會]
1.法律依據
依照我國《證券法》第12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85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證監會對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規定的條件,集中體現在2006年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IPO管理辦法》)中。
[例題·單選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 ),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A.5人以上19人以下
B.2人以上13人以下
C.2人以上200人以下
D.3人以上200人以下
答案:C
2.主體資格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發行人更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的,在衡量其IPO的主體條件時,持續經營時間自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獨立性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資產、業務體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制股東之間在人員、機構、財務、業務等方面保持獨立性。
4.規范運行(轉于自考365)
發行人已經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更近36個月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涉嫌犯罪。
5.財務會計
發起人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程序,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具有持續盈利能力。《IPO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更近三年連續盈利,且累計凈利潤、現金流量或營業收入達到了證監會規定的數量標準。
6.募集資金運用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于購買、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也不得用于對外貸款、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例題·單選題]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類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募資金,可以用于( )。
A.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
B.對外貸款
C.委托理財
D.主營業務
答案:D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更多更全復習資料請見自考365網校《金融法》課程輔導。
編輯推薦:
第一時間獲得自考報名、成績查詢信息 請關注自考365官方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