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點:擔保人與發卡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擔保人與發卡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領會]
1.信用卡擔保的特點
在申請信用卡時,發卡銀行有時會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要求其提供擔保,擔保形式以保證居多,由第三方保證人為持卡人向發卡機構提供信用擔保。
信用卡擔保的特點是擔保責任范圍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金額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是不確定的,它取決于持卡人未來透支而無法償還的金額。在一般擔保合同中,標的債務是固定的,因此擔保人對債權人的義務也是確定的。信用卡擔保則不然。如果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持卡人根本沒有什么透支,擔保人也不會對發卡機構承擔任何償債的義務。如果持卡人的未償透支額高達數萬元,擔保人就要代為償還這數萬元的債務及其有關的利息。如果信用卡丟失而沒有及時掛失,被他人冒用,則擔保人的責任范圍就更難以把握了。
2.信用卡擔保責任范圍的確定
適用更高額擔保原理,信用卡擔保實際上是對信用卡有效期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的擔保,更高額應為信用卡領用合約規定的更大透支限額。
對于超過透支限額的部分,銀行可以通過授權制度來制止相關交易,或者采取及時止付信用卡的方式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如果銀行在技術上完全有能力預防和制止持卡人的惡意透支行為,卻由于自己的故意或過失沒有去做,發卡銀行就應當對因此受到的損失自行承擔經濟責任,不得向擔保人求償。如果銀行由于技術或其他障礙,無法及時了解和追蹤信用卡持卡人的使用情況,客觀上不能及時制止持卡人的惡意透支行為時,信用卡擔保人應當承擔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產生的全部債務的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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