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考點:勞動法
l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頒布的法律。
“勞動法”一詞可作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勞動法也稱為形式意義上的勞動法,指由國家更高權力機關頒布的關于調整整勞動關系以及勞動附隨關系的綜合性法律,即法典式的勞動法。廣義上的勞動法也稱為實質意義上的勞動法,是指所有調整勞動關系以及勞動附隨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本書中所講的勞動法是狹義的勞動法。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一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兼顧用人單位利益相結合的原則。二是按勞分配與公平救濟相結合的原則。三是勞動者平等競爭與特殊勞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四是勞動行為自主與勞動標準制約相結合的原則。
《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義務有: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解決勞動爭議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和解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其特征主要是無第三人參與,不受程序約束,協議的達成和遵守完全由當事人自愿。調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通過說服、勸導,使勞動爭議在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的基礎得到解決。我國立法中的勞動爭議調解,包括用人單位調解、機構調解、仲裁程序中調解和訴訟程序中調解。仲裁是勞動仲裁機構對當事人請求解決的勞動爭議依法居中公斷的活動。訴訟是指法院在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勞動爭議案件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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