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考試“國際法”筆記(1)
第一章 導論
國際法主要是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體。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
因這它具有階級性、規范性和強制性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國際法的特征主要有: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
國內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來制定的。
3、國際法采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式
國內法主要是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加以維護,保證實施,而國際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的本身的行動。
但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1、國際法為國家規定了一整套處理其對外關系的行為規則,為國家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具有強制性,只不過與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強制方式仍然是強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都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且各國也是遵守的。
國際法效力依據:
1、自然法學派:維多利亞、蘇亞利茲、普芬道夫、
社會連帶法學派:狄冀、龐德
規范法學派:凱爾遜
2、實在法學派:邊沁、賓刻舒刻
3、格老秀斯(折衷法學派):格老秀斯、沃爾夫、瓦特爾
4、我們認為,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應該是國家之間的協議:
A、國際法是國家之間 的法律,國家是國際法的制訂者,因此,只有國家之間達成的協議,都對各國具有拘束力。
B、各國達成的協議是各國作為國際法的制訂者,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訂的法律文件,因此,成為各國必須和應該遵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
C、各國之間的協議是各國強制執行國際法的根據。
戰后國際關系新發展的特征主要是:
1、新獨立國家的興起;
2、國際組織的增加;
3、國際經濟關系的變化;
4、現代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
現代國際關系的這些新變化:
第一:確認了一系列指導現代國際關系的新的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國際法調整的對象和范圍的擴大。
第三:國際法內容的更新。
第四:國際法系統化、法典化。
第五:國際法產生了許多新的分支。
國際法是由一系列調整國際關系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組成的,這些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第一次出現的地方,就是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
(一)法院對于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1、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則者;
2、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4、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湊合及各國權威更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二)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國際條約:凡是符合國際法和有效的條約,對締約國均有拘束力,都是法律淵源。
契約性條約:專為締約國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條約。
造法性條約:專門為確立或修改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條約。
國際習慣:隨著國際關系的產生,國家交往中必然會形成許多慣例,這些慣例如被接受為法律,就成為國際習慣法。
國際習慣的形成有兩個要素:一是慣例的產生,這是“物質因素”,慣例來自國家在相當長時期內“反復”和“前后一致”的實踐。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反復著前后一致的實踐,慣例便產生了。
另一個要素是這慣例能不能被接受為法律,這是一個心理因素:如國家認為這種規則是國際法所必需的,便相約接受它的拘束。這在國際法理論上被稱為法律確信或法律的必然確信。
一般法律原則:理解為各國法律體系所共有的原則。
編纂就是把各種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編成系統化的法典。
編纂有兩個意義:一是把現有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訂成法典,使分散的原則和規則法典化;二是按照法典形式把所有的原則和規則進行法律上的整理,訂成新法律,并促進其發展。
編纂有兩種形式:一是把所有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納入一部完整的法典之中,這是全面的編纂,這個任務因過于繁重,迄今尚未實現;二是把各個部門法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進行系統化的編纂,成為部門法的專門法典。
國際法委員會的任務:1、就國際法尚未規定的一些問題或各國實踐尚未充分發展成為法律的一些問題草擬公約草案,以促進國際法的進步發展。2、編纂現有國際法,使國際法更加精確的條紋化和系統化。
委員會編纂國際法的程序是:委員會向聯合國大會提出選題或由大會提出選題,由委員會草擬公約草案,然后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公約草案一般由大會召開外交會議討論通過,開放給各國簽字和批準。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第一種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同屬于同一個法律體系這是一元論的觀點。
一派認為國際法從屬于國內法,即國內法優先說:耶利內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認為國際法優先,國內法受制于國際法,這是所謂的國際法優先說:狄驥、波利提斯。
第二種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分別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這兩種體系是對立的,不相隸屬的。奧本海、特里佩爾、斯特魯普、安茨洛蒂、費茨摩里斯、盧梭。
我國學者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由于國內法的制定者和國際法的制定者都是國家,這兩個體系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彼此不得互相對立而是互相緊密聯系的,互相滲透和互相補充的,
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應考慮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不應違背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國家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應考慮到國內法的立場不能干預國內法,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可以從各國的國內法得到補充和具體化,國內法可以從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得到充實和發展。兩者互相補充、互相滲透、但不是互相干擾和排斥的: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系應該是協調一致的。
國際習慣法規則若不與現行國內法相抵觸,可作為國內法的一部分來適用:英法德美日。
對待條約,大部分國家如我國日本、奧地利認為凡是本國簽訂的簽定的條約,即使與本國國內法有抵觸,也適用條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