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名詞解釋:危險責任原則
危險責任原則:該原則又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是指行政主體和行政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國家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先行原則:在行政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之前,應先行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如果行政處理未能解決爭端,則請求權人方可提起賠償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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