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知識產權法考點:知識產權的實施
知識產權的實施
(一)一般義務
1、協定第41條對于實施知識產權的程序提出了總體要求。
2、在公共健康領域,經過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協商,擴大了專利強制許可的范圍。
3、2005年11月29日將更不發達國家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過渡期延長至2013年。
(二)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濟
1、民事程序
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允許律師參與訴訟,不得強制當事人出庭;保證當事人的證明權;對秘密信息進行識別和保護
2、證據
3、救濟:(1)禁令;(2)損害賠償;(3)其他救濟;(4)獲得信息
4、對被告的賠償
5、行政程序
(三)臨時措施
1、臨時措施的目的
2、臨時措施的采取
3、證據與擔保
4、通知與復審
5、其他必要信息
6、期間起訴
7、賠償責任
(四)有關邊境措施的特別要求:海關當局中止放行、申請、保證金或與之相當的擔保、中止放行、中止放行的期限、對進口人及商品所有人的賠償、檢查權及獲得信息權、依職權的行為、救濟、可忽略不計的進口。
(五)刑事程序:由于刑事程序及刑事處罰通常涉及國家主權,《協定》只提出了籠統的要求,而沒有作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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