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知識產權法考點:商標注冊的條件
商標注冊的條件
一、商標注冊的申請人
1、商標申請人的條件:
(1)必須是從事工商業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單位或個人。
2、商標申請人通常應為意圖將商標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務上的人。
3、我國國內商標注冊實行商標代理與當事人直接辦理的雙軌制。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提交代理委托書。
4、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5、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二、申請注冊的商標
(一)商標的構成要素必須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
1、我國《商標法》第9條第1款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2、認定商標的顯著特征,關鍵在于把握商標的獨特性或標記性。商標的顯著特征通常借助其構成要素的特色反映出來,但在某些情況下,有些商標雖然構成要素缺乏顯著性,但該商標卻可使人識別出商品的來源,則準予注冊。
3、直接敘述商品名稱、質量、功能、主要原料及其他特點的文字、圖形因缺乏顯著性,一般不能申請注冊。但如果經過了長期使用逐步贏得了消費者的信賴,可以區別商品的來源,則認定具有顯著特征,應予注冊。
(二)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
1、所謂商標禁用條款即是商標法關于某類文字、圖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或注冊的禁止性規范。該規范適用于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包括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冊兩種不同情況。
2、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 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名稱或標志性建筑物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近似的,但該組織同意或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 “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3、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4、三種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轉于自考365)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
(三)含有地理標志的商標
1、所謂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2、《商標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表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3、我國《商標法》并不禁止將地理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因此,一個地理標志,如果不與《商標法》第10條第2款關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的規定相沖突,是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
4、地理標志不同于地名。我國《商標法》針對國內以地名作為商標的現象,僅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四)不得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
《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五)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1、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構成混同的,不能獲準注冊。
2、所謂相同商標,是指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或顏色組合相同。
3、所謂近似商標,是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用作商標的文字、圖形、讀音或含義等要素大體相同的商標。
4、判斷近似商標時可采取以下幾個標準:
(1)人的標準;
(2)地的標準;
(3)物的標準;
(4)時的標準。
5、判斷商標是否近似的方法:
(1)隔離觀察法;
(2)要部比較法;
(4)分離比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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