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知識產權法考點:專利權的限制
專利權的限制
一、概述
專利權是一種壟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其專利,此為法律對專利權的限制。
專利權的限制,是指專利法允許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且其實施行為不構成侵權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也稱非自愿許可,是法律規定的對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權的限制之一,是國家專利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實施專利的法律制度。
(一)防止專利權濫用的強制許可
1、根據專利制度基本理論,專利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但是,專利權人為追求自己利益更大化可能會濫用這種獨占權。為防止專利權人濫用獨占權,法律規定可對符合條件的實施人發放強制許可。
2、強制許可情形:
(1)專利權人自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二)為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轉于自考365)
1、《巴黎公約》和《知識產權協定》都允許為公共利益目的實施強制許可。
2、《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三)為公共健康目的的強制許可
1、《專利法》第50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地區的強制許可。
2、實施強制許可的“未充分實施專利”是指為專利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的需求的情形。
3、我國將“取得專利權的藥品”理解為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需的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產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制造該產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產品所需的診斷用品。
(四)交叉強制許可
1、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第二專利)比此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第一專利)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第一專利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第二專利權人的請求,可以給予實施第一專利的強制許可。在給予第二權利人實施第一專利的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第一專利權人的請求,可以給予實施第二專利的強制許可。這兩種情況是交叉強制許可。
2、實施交叉強制許可的條件:
(1)第二專利權人若不侵犯第一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就不能實施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
(2)獲得第二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與第一專利相比,具有更大的經濟意義和重要的技術進步;
(3)第一專利權人有權在合理的條件下,取得使用第二專利中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交叉強制許可。
(五)注意事項
1、實施強制許可的范圍;
2、需要申請人提交的證據;
3、通知與公告程序;
4、實施強制許可的終止;
5、強制許可的效力;
6、使用費與爭議裁決。
三、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一)專利權的窮竭
1、專利產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且不構成侵權。
2、專利權窮竭原理的核心是:在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一般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3、“首次銷售原則”具有地域性。
(二)先用權人的實施
1、《專利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此為先用權的規定。
2、先用權是對專利權的一種限制,它不僅有利于保護在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利益,而且能夠消除“先申請原則”所具有的某些弊端。
3、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
(1)實施行為人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的行為或所做的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必須發生在專利申請日之前;
(2)實施行為人在先制造的產品或使用方法,應當是行為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的,或者通過合法受讓方式取得的;
(3)實施行為人在他人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后,仍然在原有范圍內制造或使用;
(4)先用權人對于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隨著先用權所屬企業一并轉讓,先用權不再轉讓。
(三)臨時過境(轉于自考365)
1、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專利產品,是外國運輸工具上一種必要裝置或零部件,而不是在運輸工具上制造或銷售這種產品,也不是以此運輸工具運送這種產品臨時通過我國。
2、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這種限制只適用于同我國簽訂了協議或者共同參加了國際條約,或者有互惠關系的國家的運輸工具。
3、這種限制只適用于臨時或短暫經過我國國境的運輸工具,不能適用于長期滯留我國境內或銷售給我國單位或個人的運輸工具。
(四)專為科學或實驗目的的使用
他人僅為科學研究或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不視為專利侵權。
(五)醫藥審批的使用
1、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專利醫療器械的不屬于專利侵權。
2、我國《專利法》第70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國家計劃許可
1、國家計劃許可的對象只能是中國人的發明專利,而且主要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
2、被實施國家計劃許可的發明專利,必須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
3、實施國家計劃許可,只能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才能進行。
4、依據國家計劃許可而實施他人發明專利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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