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開考調查分析師證書考試
根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國家統計局《關于合作開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調查與分析專業、調查分析師證書考試和組織統計干部學習的通知》(考委[2004]6號)的精神,結合廣西實際,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和自治區統計局決定,合作開考調查分析師證書考試。有關事項如下:
一、調查分析師證書是國家教育部考試中心與國家統計局統計教育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精神設立的。其目的是提高我國調查與分析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管理水平和職業能力,促進調查與分析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調查分析師證書培養從事調查與分析工作的初、中、高級調查分析人員。其基本要求是:通過有關課程的學習,培養具備調查與分析的基本理論、專業知識,能夠應用調查與分析的基本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應用型人才。調查分析師證書獲得者能夠從事調查、統計、預測、營銷、咨詢、分析、管理、策劃等工作。調查分析師證書分初級、中級和高級三種。
三、報考對象:各級統計局和自治區農村、城市、企業調查隊的在職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從事統計工作人員,及有志于從事調查、統計、預測和咨詢等行業的社會人士或在校大中專學生。報考條件見考試計劃。
四、考試時間:每年5月和11月。首次考試定于2005年5月開考,各課程具體考試時間另行通知。
五、考試計劃:執行全國考委和國家統計局統計教育中心制訂的考試計劃,各門課程均實行全國統一考試。
六、凡參加考試的人員一律在指定單位報名點報名,由各報名點匯總后向自治區自考辦辦理集體報名手續。各地自考辦不接受其他單位及個人報名。受理報名時間另行通知。
七、對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全部課程考試合格者,由國家統計局統計教育中心頒發調查分析師證書(證書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國家統計局統計教育中心共同蓋章)。
八、考試經費的收取和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
九、自治區統計局負責組織全區統計系統干部職工(含各級農村、城市、企業調查隊干部職工)參加調查分析師證書的學習和考試。調查分析師證書考試的相關課程,可以列入統計專業繼續教育范圍。
十、自治區考委與自治區統計局將在調查分析師證書考試的基礎上,共同商定開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調查與分析專業(獨立本科段)有關事宜。
一、調查分析師證書是國家教育部考試中心與國家統計局統計教育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精神設立的。其目的是提高我國調查與分析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管理水平和職業能力,促進調查與分析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調查分析師證書培養從事調查與分析工作的初、中、高級調查分析人員。其基本要求是:通過有關課程的學習,培養具備調查與分析的基本理論、專業知識,能夠應用調查與分析的基本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應用型人才。調查分析師證書獲得者能夠從事調查、統計、預測、營銷、咨詢、分析、管理、策劃等工作。調查分析師證書分初級、中級和高級三種。
三、報考對象:各級統計局和自治區農村、城市、企業調查隊的在職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從事統計工作人員,及有志于從事調查、統計、預測和咨詢等行業的社會人士或在校大中專學生。報考條件見考試計劃。
四、考試時間:每年5月和11月。首次考試定于2005年5月開考,各課程具體考試時間另行通知。
五、考試計劃:執行全國考委和國家統計局統計教育中心制訂的考試計劃,各門課程均實行全國統一考試。
六、凡參加考試的人員一律在指定單位報名點報名,由各報名點匯總后向自治區自考辦辦理集體報名手續。各地自考辦不接受其他單位及個人報名。受理報名時間另行通知。
七、對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全部課程考試合格者,由國家統計局統計教育中心頒發調查分析師證書(證書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國家統計局統計教育中心共同蓋章)。
八、考試經費的收取和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
九、自治區統計局負責組織全區統計系統干部職工(含各級農村、城市、企業調查隊干部職工)參加調查分析師證書的學習和考試。調查分析師證書考試的相關課程,可以列入統計專業繼續教育范圍。
十、自治區考委與自治區統計局將在調查分析師證書考試的基礎上,共同商定開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調查與分析專業(獨立本科段)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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