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考試
自考簡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自學考試。
1981年,我國開始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1988年,國務院頒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確定自學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以法律形式確定自學考試是我國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自學考試的特點
同其他傳統的教育形式相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具有高度開放、靈活多樣、適應性強、工學矛盾小、容量大、花費少、效益高的特點,被人們譽為“沒有圍墻的大學”。應考者不受民族、性別、年齡、職業、信仰、已受教育程度、居住區域和身體條件等限制,均可根據自己的愛好或職業的需要自主地選擇報考專業。考試采用學分累積制,不需經過入學考試,沒有招生規模和學制的限制,考試合格一科即可獲得該科的學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數不限,積滿學分即可畢業;考試安排靈活,每次考試應考者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靈活選擇報考課程門數,自由地安排學習時間和學習方式,可以邊工作邊自學邊應考,也可以自主地選擇是否參加助學機構舉辦的各種形式的助學輔導班,考試費用低廉。
開考次數和命題單位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每年舉行四次考試,分別在1月、4月、7月、10月份。但并不是每個地區都考四次,各省市開考的次數由省級考辦決定。目前,絕大部分地區現在只考4月和10月兩次,只有廣東開考三次(1月、4月、10月),江蘇開考四次。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實行全國統一命題、省際協作命題、省級命題三級命題體制。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及格線和單科合格證
自考課程60分為及格,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單科課程考試合格者,可自行領取單科成績合格證明(各省政策不一,具體請咨詢當地自考辦)。成績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試。
學歷水平和層次、證書及學位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屬目標參照性考試(水平考試),其學歷水平和質量標準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學校相同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每門課程的考試均為該課程的結業考試。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學歷分為專科、本科兩個層次;證書包括課程合格證書、專業證書、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證書等四種。
課程考試合格者,由省考委發給該門課程的課程合格證書,并計算該課程學分;完成專業考試計劃規定課程的考試,積滿學分,符合專業證書發放條件者,由省考委發給專業證書(該證書根據有關部門、行業系統的需要而設置);完成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的考試和考核,積滿學分,符合畢業要求者,由省考委頒發相應的專科、本科畢業證書,主考學校在專科、本科畢業證書上副署,國家承認其學歷,并享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相同學歷層次畢業生的同等待遇。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自考畢業證書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后,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自考學歷可以考研、出國留學,目前,世界上有40多個國家承認自考學歷,其中包括澳大利亞、英國的高等學府。
自考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劃地擇優錄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后,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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