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夏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夏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保證學士學位授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印發<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的通知》(學位〔2019〕20 號)、《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寧政學辦〔2022〕2 號)的規定,結合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寧夏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按下列十個學科門類授予: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
第三條 申請寧夏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的對象包括:
(一)寧夏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以下簡稱為非脫產生);
(二)主考院校為寧夏大學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以下簡稱為自考生)。
第四條 申請授予寧夏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需滿足的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恪守學術道德,品行端正;
(二)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達到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獲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證書兩年內(以本科畢業證書時間為準)申請。
第五條 寧夏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直接授予學士學位:
(一)滿足授予學士學位的基本條件;
(二)非脫產生學位課程成績全部達到 90 分及以上;自考生學位課程成績全部達到 70 分及以上;
(三)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答辯成績達到良好(80 分)及以上;
(四)外語水平須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1. 參加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及以上(筆試部分)考試,成績合格;
2. 參加全國大學英語(CET)四級考試,成績達到 425 分及以上;
3. 自考生在學期間,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二)》(國家統一考試),成績達到 60 分及以上;
4. 在學期間,參加寧夏大學組織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外語水平測試,成績達到 60 分及以上。
第六條 不滿足申請直接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后方可申請學士學位:
(一)滿足授予學位的基本條件;
(二)參加學校組織的學業水平測試(內容為三門學位課程的綜合考試),成績達到 60 分及以上;
(三)外語水平須滿足第五條(四)中任意一項。
第七條 凡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二)在學期間,違反國家教育考試招生規定或在學位授予
過程中,有作弊、剽竊、抄襲等弄虛作假或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在學期間,受到學校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的。
第八條 考試組織及時間安排:
(一)寧夏大學繼續教育學院(以下簡稱為學院)組織學業
水平測試和學士學位外語水平測試;
(二)考試時間:每年九月份報名,十月份考試。
第九條 申請辦理學士學位程序如下:
(一)申請時間:每年十二月份提交申請材料;
(二)凡符合條件者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 《寧夏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申請表》;
2. 學業成績單、外語成績達標證明、畢業證書等相關材料原
件及復印件;
3. 畢業論文(設計)(附查重報告)紙質版(三份)及電子版。
(三)學院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初審,并安排學士學位論文答辯。
(四)學院將資格初審合格且論文答辯成績合格者的名單報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審定通過者由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學院負責打印并下發)。
第十條 在學士學位申請及審核過程中,如發現學位申請者或有關單位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學校學位評定
委員會有權取消學位申請者的申請資格或撤銷其所獲學士學位。
第十一條 學士學位證書簽發后,如遺失或損壞的,學校不予補發或換發。經學生本人申請,由學校出具相應的學位證明書,學位證明書與原學士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寧夏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試行)》(寧大校發〔2022〕69 號)同時廢止。
- 歷年試題
- 備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