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政治學概論復習資料第七章
1、國家機構定義
國家機構是國家機關體系的總和,包括全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在現實上,它是實現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職能,進行日常活動的組織體系。
國家機構承擔著實現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職能、進行日常國家管理的繁重任務。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這些主要國家機關構成的統一整體國家機構。
2、國家機構的組成
(1)任何國家都要設置國家元首這一國家機關以代表國家主持內外國家事務。國家元首的功能是充當一個國家對內對外的更高代表、更高政治領導者,依據國際法處于國家更高領導地位,根據國際慣例享有更高規格的國際禮遇,充當一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政治行為主體。
(2)立法機關是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即有權審議、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以及進行執法監督的國家機關。國家立法機關的基本職能是立法和執法監督。
(3)行政,含有“執行”和“管理”兩方面的含義。行政機關即負責擬訂和執行法律、制訂和執行國家政策、管理國家對內對外事務的機關。
(4)司法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狹義的司法機關僅指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即法院;廣義的司法機關除法院外還包括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檢察機關。
3、國家機構的主要特點
(1)階級性:國家機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
(2)社會性:國家機構一般以全社會正式代表身分,以全社會名義進行活動。
(3)整體性:國家機構是統一的整體,是有機構成的政治組織體系。
(4)強制性: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機構的活動普遍地約束全體社會成員,這樣做一是依靠法律強制,一是依靠暴力強制。
4、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
三權分立與制衡的基本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種權力,它們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勢,而又相互制約和平衡。
三權分立與制衡原則在各國的具體實施形式也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國家機構機制。
例如:美國的三權在憲法上是平等的,英國是“混合權力體制”——議會權力更高。1985年第五共和國采用了“以行政權為重點的分權”
5、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機關
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機關即議會(或稱國會)。立法機關的議會更早產生于英國。
兩院制即議會由兩院組成,一般稱為參議院、眾議院,通稱為上議院、下議院。一般下議院權力高于上議院。
議會的主要職權職能大致可以概括為立法權、財政權、監督權三項。
(1)立法權 立法權即以國家名義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權力。其立法程序是:提案-審議-通過-公布。立法程序中,核心是審議和表決通過法律草案,這是議會立法權的更重要表現。
(2)財政權 財政權即財政同意權,是議會控制政府稅收和開支的權力。國家預算法律,通常以適用一年為限,這在西方各國已成慣例。
(3)監督權 監督權即議會對政府及其政策和政府官員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力。主要表現:
一是決定和監督政府的組成。總統提名的政府高級官員,必須經過參議院同意后才能任命。在議會制國家,由議會選舉產生政府首腦(總理或首相),由政府首腦再組織政府。
二是在議會制國家,議會擁有倒閣權,即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使政府集體辭職。
三是行使彈劾權,即議會對政府高級官員個人的犯罪或嚴重失職行為進行控告和制裁,追究法律責任,罷免其職務或判罪。
四是行使質詢權,即議會對政府的政策和政府成員所管理的事務提出口頭或書面詢問,要求有關者做出解釋和答復。
6、委托立法權
議會制定的法律,只規定有關事務的一般規范,通常由議會授權政府補充必要的實施細則,政府有權制定相應的規章、規則、條例,這些一般與法律具有同等或相關效力。這種行政立法權稱為委托立法權。
7、違憲審查
違憲審查是司法機關審查和裁決國家機關的行為是否違反憲法,審查對象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令,政府根據法律頒布的行政法規、發布的行政命令以及采取的行政措施。
資本主義國家行使違憲審查權的機構有兩種類型,一為由普通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一為由專門的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
資本主義國家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逐步形成一套司法原則和司法制度,主要有司法獨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不告不理原則,辯護制度和法官保障制度。
8、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指法院和法官只服從法律,獨立行使司法權,有三個方面:一是司法權由法院和法官獨立行使,二是一個法院的審判活動不受另一個法院的干涉,三是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堅持獨立。
9、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國家機構中的體現:
(1)保證人民當家做主,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
(2)保證國家機關之間的合理分工,協調運作,依法進行權力制約。
(3)保證立法和決策民主化和執行的集中化與分工責任制。
(4)保證合理劃分中央國家機構和地方國家機構的職權和管理權限,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
10、我國更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
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全國人大和縣以上各級地方人大設常委會為常設機關。
我國更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廣泛,有以下四個方面:
(1)立法權:立法權即制定、修改、廢止和補充法律的職權。
(2)決定權:決定權是更高國家權力機關就國家重大問題和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
(3)任免權:任免權是更高國家權力機關組織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具體指人事任免權。
(4)監督權:監督權是更高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
11、我國的司法機關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設有基層、中級、高級、更高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提起公訴,對法院的錯誤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
我國司法機關的活動和工作遵循和執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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