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礎知識第十三—十四章(5)
(十)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版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版(gem)的主要目標是:為在香港及內地勞動的大量有增長潛質的企業籌集資金,以及內地的一些有發展前景的大中型國有科技企業和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提供一個集資市場。其上市條件為:
1、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準,依法設立并規范動作的股份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更近2年內沒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符合香港創業版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4、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5、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準。
(十一)境外上市公司關于規范運作的特別治理:
1、公司的經營機構與控股機構必須分開。
2、進一步深化控股機構和公司的改組工作。
3、明確公司決策程序,強化董事責任。
4、強化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功能,積極利用好社會咨詢力量。
5、保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穩定,提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素質。
6、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制度。
(十二)申請境外上市企業須具備的條件:
1、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
2、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凈資產不少于4億元,過去一年稅后利潤不少于6千萬,并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于5千萬美元。
4、具有規范的法人法理結構及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6、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三)我國企業發行adr的方式:
1、直接在美國市場上發行adr。
2、將所發行的b股或h股轉為adr的形式在美國上市。
3、在全球配售過程中將在美國發行的部分股份以adr形式配售并上市。
相關鏈接: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礎知識復習第十三—十四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