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知識產權法”復習筆記(26)
第二十五章 商業秘密權
第一節 商業秘密的概念與構成條件
一、概念: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二、構成條件:1、信息性。2、未公開性。3、實用性。4、保密性。
第二節 商業秘密權
一、國際商會率先將商業秘密視為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協定》是更早(20世紀90年代,專門規定“未公開信息”)明確商秘屬于知識產權范圍的國際協議。
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確認商業秘密的財產屬性,規定侵權人負有賠償責任。
三、商業秘密權:是一種財產權,即商業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對其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的專有使用權。
四、商業秘密權與其他知識產權具有相同的無形財產權本質屬性,但又有不同:
1、商業秘密權不具有嚴格意義的獨占性2、商業秘密權的效力,完全取決于商業秘密的保密程度3、商業秘密權不受地域和時間限制4、商業秘密主要是一種智力創造成果,其權利形態同樣具有無形財產權的本質屬性。
第三節 商業秘密的侵權與救濟
一、侵權商業秘密:指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商業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許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并加以公開或使用的行為。
二、侵犯商業秘密權的行為人:
1、負有約定的保密義務的合同當事人。
2、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 (來源 于自考365網 zikao365.com)
3、侵犯本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為人。
三、非法手段:
1、直接侵權:即直接從權利人那里竊取商業秘密并加以公開或使用。
2、間接侵權:即通過第三人竊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并加以公開或使用。
四、對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的手段。
1、民事責任:經營者違反《反》,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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