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自考試題:《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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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從1994年3月起一直在某公司工作,該公司一直沒有為王某辦理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2013年1月王某已至退休年齡,但因該公司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其繳費年限不足,不能辦理企業職工正常退休手續。2014年1月,王某向某公司所在地的甲省A市人力社保局投訴,要求A市人力社保局責令某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A市人力社保局口頭答復稱,投訴人王某與某公司更后一次勞動合同的截止期限是2008年1月,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投訴人王某要求查處某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已經超過了時效。
問題:(1)若王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本案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誰?請說明理由。(5分)
(2)若王某在行政復議申請被受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是否應當受理?請說明理由。(5分)
【正確答案】
(1)本案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 A 市人力社保局。(2 分)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3 分)
(2)法院不應當受理。(2 分)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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