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0月自考“保險法”聽課筆記
第一章 保險的一般原理
(一)名詞解釋
1.保險
2.可保財產
(二)簡答或論述
一、保險的要素
二、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
三、保險與儲蓄的區別
四、保險與賭博的區別
五、保險與保證的區別
六、保險的分類
七、現代保險的新發展
八、雜談
第二章 保險法概述
一、保險法基本原則
二、保險利益原則
三、更大誠信原則
四、損害補償原則
五、近因原則
六、保險法及其基本立法體系內容
七、我國保險法基本內容
八、保證與告知的區別
第三章 保險合同概述
一、保險合同:
二、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保險合同的分類
四、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與關系人
第四章 保險合同的訂立及效力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
二、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
三、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
四、保險合同的內容
五、保險合同的有效條件:
六、無效保險合同的后果:
七、投保人的義務:
八、保險人的義務:
九、保險合同的終止:
第五章 財產保險合同概述
一、財產保險合同: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基本分類:
三、索賠和理賠概念:
四、索賠時效:
五、索賠和理賠的原則:
六、索賠和理賠的程序:
七、保險代位概念及分類:
八、代位求償的成立要件:
九、委付及委付應注意的問題:
十、重復保險合同及重復保險合同的特征:
十一、重復保險合同投保人的義務:
第六章 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一、企業財產保險合同
二、企業財產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
三、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
四、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
五、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費:
六、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賠償處理:
七、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八、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一般家財險合同)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九、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率:
十、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
十一、家庭財產保險合同與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的區別:
第七章 運輸工具保險合同
一、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概念及險別范圍
二、保險費的計算
三、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四、飛機保險合同概念及險別:
五、飛機機身保險除外責任:
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除外責任
七、旅客責任保險:
八、船舶保險合同
九、船舶保險標的的范圍
十、船舶保險責任:1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2碰撞責任3共同海損和救助
十一、船舶保險索賠與理賠
第八章 運輸貨物保險合同
(一)名詞解釋
1.水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
2.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
3.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
(二)簡答或論述
一、水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分類:
二、基本險的保險責任:
三、平安險的保險責任
四、水漬險的保險責任:
五、一切險的保險責任:
六、國內水路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
七、其他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
八、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分類:
九、陸上運輸貨物基本險的保險責任:
十、陸上運輸貨物綜合險的保險責任:
十一、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分類(陸運險和一切險)及保險責任:
十二、國內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
十三、陸上運輸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
十四、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分類保險責任:
十五、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
第九章 責任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一)名詞解釋
1.責任保險合同:
2.再保險合同:
(二)簡答或論述
一、我國責任保險合同的種類:
二、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三、責任保險合同的特殊性:
四、再保險的獨立性表現:
五、再保險的性質:
六、再保險合同的附隨義務:
第十章 信用保險合同與保證保險合同
(一)名詞解釋
1.信用保險合同:
2.保證保險合同:
(二)選擇、簡答或論述
一、信用保險合同的特征:
二、信用保險合同的種類:
三、保險責任:
四、保證保險合同的特征:
五、保證保險合同的種類:
六、保證保險合同與信用保險合同的異同
第十一章 人身保險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險合同: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分類:
四、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第十二章 人壽保險合同
一、人壽保險合同:
二、人壽保險合同的特征
三、人壽保險合同保險人給付義務的免除原因:
四、人壽保險合同的種類:
五、簡易人身保險合同:
六、簡易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七、團體人身保險合同:
八、團體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第十三章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一、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特征
三、意外傷害保險的種類
四、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給付
五、健康保險合同
六、健康保險合同的特征
七、健康保險合同種類
八、健康保險合同的給付
九、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與人壽保險合同的區別
第十四章 保險業法概述
一、保險業法
二、保險業法的調整對象
三、保險業法的體例
四、保險業法性質與作用
第十五章 保險公司
一、保險組織形式概念分類
二、保險公司的設立原則
三、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四、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及其法律地位
五、我國對保險保證金的規定
六、保險公司的變更的主要是由:。
七、保險公司終止的事由與注意問題
八、保險公司的破產與清償順序
第十六章 保險經營規則
一、保險業務范圍的分類:
二、保險保證金、保險保障金、保險公積金:
三、自留保險費及其限制
四、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
五、保險公司與工作人員不得為的行為
六、保險資金的運用、資金來源、原則和形式以及禁止性規定
七、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與未決賠償準備金
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與未決賠償準備金異同相同點
第十七章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一、保險監管概念方式
二、保險監管的目的
三、保險同業公會。
四、保險整頓
五、保險監管應遵循的原則
六、各國保險監管的機構及職責中國
七、保險監管的內容
第十八章 保險市場輔助人
一、保險代理人
二、保險代理人種類
三、保險代理人的特點與法律地位
四、保險代理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保險經紀人以及其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
六、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種類
七、保險經紀人的權利義務
八、保險公證人:。
第十九章 保險法律責任
一、保險法律責任:
二、承擔保險法律責任的要件
第一章 保險的一般原理
(一)名詞解釋
1.保險: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中約定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保險金責任,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可保財產:指在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和法律責任保險中可能引起損失的偶然事件。
(二)簡答或論述
一、保險的要素:1.保險的前提要素:危險存在2.保險的基礎要素:眾人協力3.保險的功能要素:損失賠償
二、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
1.保險的性質、目的和主體不同。社會保險屬于政策性保險,不是以營利的目的,而是為了確保社會安定,提高社會福利,主體是政府。商業保險是有償交換的買賣行為,它是以營利為目的,為滿足各方對保險的需要,從而達到互助互利,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保險公司。
2.保險的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的對象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勞動者,即工薪勞動者和雇傭勞動者。商業保險的對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繳納保險費的人。
3.保險的實施方式及保險關系建立的依據不同。社會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性實施,是一種強制保險。保險關系的建立是以法律為依據,雙方不能另行約定。商業保險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訂立,具有自愿性。4.保險金的構成及保險費的承擔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險金源于國家、企業和個人。商業保險的保險金是由投保人承擔。5.給付標準的依據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會保險是按更低生活標準,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商業保險是按投保人認繳的保險費的多少為標準,保險水平具有多樣性。
三、保險與儲蓄的區別:
1.實施的方式不同。儲蓄單獨的、個別的進行。保險必須靠多數人的互助共濟才能實施。
2.給付與反給付不同。儲蓄在給付與反給付之間,以成立個別均等關系為必要條件,儲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額以其存款金額為限。保險在給付與反給付之間,不必建立個別的均等關系,只要有綜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儲蓄作為應付經濟不穩定的一種措施,一般是可以預測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計算得出的情況下才采用。保險一般是針對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一般是不可以預測得到。
四、保險與賭博的區別:
1.保險無論在任何國家或地區都是合法的。賭博除了有些國家或地區外,一般是被國家所明令禁止的。
2.保險是一種安定社會生活的手段。賭博是會為社會帶來消極的作用。
五、保險與保證的區別:一般的保證,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是有條件的,那就是被保證人不履行義務。當保證人代償債務后,有權向被保證人進行追償。
保險依約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是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保險人一般無代位求償權,除非財產保險事故是有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
六、保險的分類:
1.根據保險實施方式的不同強制保險:保險標的或對象的范圍甚至保險費率直接由法律法規規定,是一種政策性保險。自愿保險: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來實施的一種保險。2.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財產保險:以各種物質財產及其有關的利益和責任、信用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分類:國內財產保險;涉外財產保險;農業保險。人身保險:以人身的生命和健康為標的的一種保險。分類:簡易人身保險、人壽保險、團體人身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3.根據承擔責任次序的不同。原保險: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致損害承擔直接原始的賠償責任的保險。再保險: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4.根據經營目的及職能作用的不同。商業保險社會保險
七、現代保險的新發展:
1.新危險以及技術性要求高的險種不斷出現。
2.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日益受到重視。
3.社會福利性及綜合性保險日益增多。
4.保險當事人防災、防損意識不斷增強。
5.再保險業務迅速發展,保險業日趨國際化。
八、雜談:保險源于古埃及(人身)古巴比倫(財產)近代財產保險始于14世紀的海上保險,海上保險源于“冒險借貸”。近代保險的發祥地:熱那亞、佛羅倫薩、比薩、威尼斯
倫敦保險人公司(太陽火災保險公司)是現代火災保險乃至財產保險的基礎、是英國現存更古老的保險公司。英國“老公平”是比較完整的近現代人身保險制度。火災保險晚于海上保險,人身保險晚于財產保險。
第二章 保險法概述
(一)簡答或論述
一、保險法基本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二)、更大誠信原則;(三)、損害補償原則;(四)、近因原則。
二、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之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
1.適法性:指作為投保人或者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享有的利益,必須為法律、法規所認可,受法律保護的。
2.經濟性:保險利益的享有者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僅只經濟上的利益。
3.確定性:指保險利益的享有者所享有的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1.財產保險中:a.對該項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權、抵押權、留置權等。b.財產的保管人。c.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人身保險中:a.本人;b.配偶、父母、子女;c.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如雇工同意雇主為其訂立合同。
三、更大誠信原則
1.告知: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項如實告訴保險人。告知與通知的區別:告知僅限于訂立合同時;通知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或保險事故發生后告知的形式:a.詢問回答式的告知: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采用。b.無限告知形式:英國、美國、法國采用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的表現形式及產生的后果:a.隱瞞事實,故意不如實告知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既不負責賠償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b.因過失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責賠償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2.保證: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投保人擔保對某一事項作為或不作為,或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3.棄權或禁止反言:棄權:保險人放棄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而產生的保險合同的解除權。禁止反言:指投保人既然放棄自己的權利,將來不得反悔再向對方主張已經放棄的權利。
四、損害補償原則:只當保險事故發生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其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保險代位原則、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五、近因原則:是各國在審理較為復雜的因果關系即一果多因的保險案件時所采用的一項歸責原則。是指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失有支配力或真正有效的原因。
六、保險法及其基本立法體系內容
保險法:指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
保險法立法體系:
1.單獨制定各項保險法律法規。英國。
2.將保險合同法并入民商法典,同時單獨制定保險業法等。日本。
3.制定集保險合同法和保險業法于一體的保險法典。
七、我國保險法基本內容:
1.保險契約:構成保險法的核心。
2.保險特別法:指保險合同以外,規范于其他民商中有關商業保險關系的條文。海上保險。
3.保險業法: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一種行政法。
八、保證與告知的區別:告知與保證都是更大誠信原則的重要內容之一,但其又有很大的區別:
1.保證是保險合同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除默示保證外,均須列入保險單或其附件中。
告知是投保人在投保時所作的陳述,并非合同的內容。如果把告知的事項列入合同中,其性質就變為保證了。
2.保證的目的為了控制危險。告知的目的在于是保險人能夠正確估計其所承擔的危險。
3.保證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的違反行為都會導致合同的無效。
告知須經過保險人的確定證明是重要的,才可以成為解除保險合同的依據。5.保證必須嚴格遵守。告知僅須實質上大體符合即可。
第三章 保險合同概述
一、保險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險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
2.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和合同;
3.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
4.保險合同是一種更大誠信合同(源于海上保險)
三、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價值再保險合同中是否先予確定劃分: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2.根據合同的性質劃分: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3.根據保險標的不同: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4.根據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狀況的不同:特定危險保險合同,一切危險保險合同
四、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與關系人:
1.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人,投保人;
2.保險合同關系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第四章 保險合同的訂立及效力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1.要約2.承諾
二、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1.要保書2.暫保單3.保險單4.保險憑證
三、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保險人在投保書或其他保險協議上簽字或蓋章的時間是確定保險成立的時間。
四、保險合同的內容
1.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保險當事人及關系人的名稱、住所;保險標的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始時間;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費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方法;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2.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擴大或限制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的條款;約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的條款。
3.標準保險條款。
4.保險合同的解釋-保險合同的解釋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保險合同應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
五、保險合同的有效條件:
1.主體合格;
2.內容合法;
3.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六、無效保險合同的后果:
1.返還保險費;
2.退還保險金;
3.賠償損失;
4.其他行政制裁。
七、投保人的義務:
1.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3.保險事故發生后的通知義務;
4.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的義務;
5.積極施救的義務
八、保險人的義務:
1.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
2.支付其他合理的、必要的費用。
九、保險合同的終止:
1.因保險期限屆滿而終止;
2.因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給付而終止;
3.因解除而終止;
4.因行使終止權而終止;
5.因被保險人、受益人死亡而終止。
第五章 財產保險合同概述
一、財產保險合同: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基本分類: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指以補償有形財產的直接損壞為目的的保險合同。分類:a.企業保險合同b.家庭保險合同c.運輸工具保險合同d.運輸貨物保險合同。
2.責任保險合同。分類:a.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b.公眾責任保險合同c.產品責任保險合同d.雇主責任保險合同e.職業責任保險合同。
3.信用、保證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分類: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更常用的)、(國內)投資信用保險合同、(國內)商業信用保險合同等。保證保險合同分類:誠實保險合同、確實保險合同
三、索賠和理賠概念:
1.索賠: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要求履行賠償的行為。
2.理賠:指保險人在承保的保險標的發生事故,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后,根據合同的約定對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所進行的一系列調查并予賠償的行為。
四、索賠時效: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五、索賠和理賠的原則:a.保險賠償,應堅持保險利益的原則。b.保險賠償,應堅持實際現金價值的原則。c.保險賠償,應堅持“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原則。
六、索賠和理賠的程序:a.立案檢驗b.責任審核
七、保險代位概念及分類:
1.代位: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了經濟補償后,應即取得對該項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和對過錯的第三者享有代位求償權。
2.物上代位:指保險財產發生損失時,保險人依約賠款后,即可取得該保險財產的所有權。
3.權利代位:《保險法》中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地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一般的保險代位,僅只權利代位。
八、代位求償的成立要件:a.保險事故的發生于第三人的過錯行為有因果關系。b.代位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后。
九、委付及委付應注意的問題:
1.委付:指投保人以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移轉于保險人,從而得以請求支付全保金額的權利。
2.委付應注意的問題:
a.委付須經保險人同意。
b.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的全部提出請求。
c.委付時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
十、重復保險合同及重復保險合同的特征:
1.重復保險合同: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的行為。
2.重復保險合同的特征:
a.形式上,表現為兩個以上的保險合同,即同一時間里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簽訂內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合同。
b.實質上,這些重復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保險利益及保險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險期間相同或發生重合。
十一、重復保險合同投保人的義務:
a.通知:有些不用通知:
1.保險人已知的事實;
2.在通常情況下保險人應該知道的事實;
3.a.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已經聲明不需要告知的事實。
b.支付保險費。
4.重復保險合同的分攤:a.比例責任b.限額責任c.順序責任
第六章 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一、企業財產保險合同:保險人與企業單位簽訂并為其提供經營、管理保障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是我國更主要的一種保險合同。企業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期一般為一年。投保人主要有兩類:一是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企業。二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
二、企業財產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1.固定財產保險金額的確定:a.按照賬面原值投保。b.由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按財面原值價成數作為保險金額。c.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2.流動資產保險金額的確定:a.按更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b.按更近賬面余額投保。3.已經推銷或未列入帳面的財產保險金額的確定:由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
三、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1.不可預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損失。2.不可抗力引起的停水、停電、停氣所致的損失。3.為施救保險財產發生的費用。
四、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1.戰爭、軍事行為或暴力行為所致損失。2.核子輻射的污染所致損失。3.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損失。4.保險單內列明的其他除外責任。
五、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費: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起保后的15日內按照保險費率一次性交清保險費。數額較大的單位,可以分次交清,一般一年不能超過四次。
六、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賠償處理:程序:被保險人應提供單證;保險人的審核及理賠。
賠償的計算方法:1.固定資產的賠償計算方法:a.全部損失賠償計算方法:不論何種投保方式,保險合同一般按保險金額賠償。b.部分損失賠償計算方法:其一。按賬面原值投保發生部分損失的,且受損失重建價值高于保險金額的情況:賠償金額=保險金額/重建價值*損失金額
按賬面原值投保發生部分損失的,且受損時有殘值、重建價值低于保險金額的情況:賠償金額=損失金額-損失余額其二。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建重置價值投保的財產,出險時發生部分損失的,均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2.流動資產的賠償計算方法:a.按更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的賠償計算方法:全部損失時:按出險時賬面的余額賠償金額。部分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b.按更近賬面余額投保的賠償計算方法:全部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于保險金額時,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部分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計算。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出險時的賬面金額,應當按比例計算。
3.已經推銷或未列入賬面財產投保的賠償計算方法:a.全部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賠償。b.部分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計算。
七、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保險人與城鄉居民家庭簽訂的一種保險合同。分類: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對象:城鄉居民個人、個體勞動者。
八、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一般家財險合同)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1.保險責任a.基本責任b.特約盜竊責任:是一種附加責任,是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雙方的特別約定,凡放在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物(除手表、懷表外)遭受盜竊損失的,或存放在保險地址屋內、院內的保險的自行車遭受盜竊損失的,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特約盜竊責任需要另行加收保險費。2.除外責任:a.戰爭、軍事行為或暴力行為。b.核子輻射或污染。c.被保險人或其家屬的故意行為。
d.電機、電器(包括屬于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器設備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損毀。e.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稻草、麥稈等材料作外墻、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f.蟲蛀、鼠咬、霉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九、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率:保險率:一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一;二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二;三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三。
十、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是一種長期的保險合同,具有經濟補償和保險期滿還本的“兩全”性質。
十一:家庭財產保險合同與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的區別:1.保險對象不同:家財保:無論城市或農村居民只要愿意,保險公司都可以承保基本責任和附約盜竊責任。家財兩保:一般只有對城市居民承保基本責任和附約盜竊責任;對農村居民承保基本責任。2.保險期和保險金額不同:家財保:一般為一年。保險金額是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的。家財兩保:一般為3和5年兩種。保險金額是采取沒份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即城市居民以1000元為一份,農村居民以2000元為一份,投保至少一份。3.保險費的性質和交費方法不同:家財保:是按照投保財產坐落地址的房屋等級進行核計,分為三等。家財兩保:是一種儲蓄性質的,保險期屆滿時,保險公司將以前所交的保險儲金全部退還,主要是以保險儲金的利息為保險費。
第七章 運輸工具保險合同
一、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概念及險別范圍::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以機動車輛為保險標的保險協議。投保人:車輛所有者與車輛有利害關系的社會成員。險別范圍: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
二、保險費的計算:1.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費:車輛損失險=基本保險費+(保險金*保險費率)2.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費:根據車輛的使用性質、種類、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分別相應采取固定的保險費。。保險費的優惠折扣和無賠款優待折扣投保的車輛越多,保險費的優惠折扣越大。保險業對保險車輛在承保的一年內無賠款的,續保是給予無賠款優待折扣計收保險費,一般折扣為10%
三、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1.車輛損失險的的保險責任:a.碰撞責任b.非碰撞責任:對保險車輛因承保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c.施救、保護費用2.車輛損失險的除外責任:a.不保危險有: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受本車所載貨物的撞擊;兩輪及輕騎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b.不保損失有: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的故障;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保險車輛因遭受災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四、飛機保險合同概念及險別:是以飛機為保險標的,當承保飛機在保險期間內因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及產生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或旅客承擔的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予以賠償的協議。險別
飛機保險按適用范圍:國內航線飛行保險;國外航線飛行保險;飛行試飛保險。飛行保險按責任范圍:飛機機身保險;第三者責任險;旅客責任險三種基本險。承運貨物責任險;戰爭、劫持險兩種附加險。
五、飛機機身保險除外責任:飛機不適航飛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飛機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損、腐蝕、和制造上的缺陷;停航、停運的間接損失;戰爭、劫持。
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除外責任:第三者指的是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方。由被保險人支付工資的機上和機場工作人員不屬于第三者。除外責任:飛機不適航飛行;被保險人故意的行為;戰爭、劫持等。
七、旅客責任保險:旅客指購買了飛機票和經被保險人同意免費搭載的旅客。但不包括為完成被保險人的任務而免費搭乘飛機的人。除外責任:飛機不適航飛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戰爭、劫持等。
八、船舶保險合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達成的,以船舶被保險標的,由保險人對于保險船舶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協議。
九、船舶保險標的的范圍
在我國內水和沿海運輸的船舶,包括用于載運客貨的普通船舶(機動船舶、非機動船舶)和各種專業船舶(漁船保險承保的漁船、油輪保險承保的油輪)保險標的不包括:遠洋運輸船舶;建造中的船舶;試航的船舶;修理中的船舶;石油鉆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等。
十、船舶保險責任:1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2碰撞責任3共同海損和救助
十一、船舶保險索賠與理賠:1.索賠a.國內船舶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索賠時:提供保險單、海損事故說明、事故責任裁定書、損失清單和各種賠償費用的有關單證。b.海上船舶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索賠時:提供保險單、船長的海事報告、航海日志及機艙日志、海圖、
檢驗報告、海員的證明材料、費用清單等。2.理賠a.國內船舶保險合同的保險人理賠時:保險船舶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內的損失,且每次賠款未達到保險金額的,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進行賠償。若一次達到保險金額的賠款或同類新船出廠造價時,保險責任終止。b.海上船舶保險合同的保險人理賠時:定值保險的,按約定的保險價值進行賠償。不定值保險的,按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賠償。如果是超額保險的,按保險價值賠償;如果是不足額保險的,按比例賠償;如果是重復保險的,由各重復保險人分攤。
第八章 運輸貨物保險合同
(一)名詞解釋
1.水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達成的,以在海上或內河航行的船只運送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對于承保的貨物因運輸過程中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協議。
2.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達成的,以在陸上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對于被保險的貨物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協議。
3.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達成的,以在飛機運載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貨物在航空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的協議。
(二)簡答或論述
一、水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分類:國內水路運輸貨物保險合同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合同分為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
二、基本險的保險責任: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2.因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或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括質量不善或操作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費用和救助費用。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單獨的附加險:1.偷竊、提貨不著險2.破碎滲透險3.淡水雨淋險4.包裝破裂險5.電視機破碎險6.承運蜜蜂的,附加特約投保艙面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合同分為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
三、平安險的保險責任: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損失。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水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被保險或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5.被保險人對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6.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根據條款規定應由供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四、水漬險的保險責任:除平安險以外,還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部分損失。
五、一切險的保險責任:除以上之外還包括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我國規定了11中附加險:
1.偷竊提貨不著險2.淡水雨淋險3.知量險4.混雜、玷污險5.滲漏險6.碰損、破碎險7.串味險8.受潮受熱險9.鉤損險10.包裝破裂險11.銹損險
二。水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
六、國內水路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1.戰爭或軍事行為2.核事件或核爆炸3.直接由于貨物本身的自然損耗、市價跌落、本質上的缺陷、包裝不善,以及因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5.其他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
七、其他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2.屬于發貨人的責任引起的損失3.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造成的損失。
4.直接由于貨物本身的自然損耗、市價跌落、本質上的缺陷、包裝不善,以及因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5.海洋運輸貨物的戰爭險條款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八、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分類:國內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
九、陸上運輸貨物基本險的保險責任: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2.因運輸工具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損失。3.利用火車、汽車、大車、板車運輸時,因車輛傾覆、出軌、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造成的損失。4.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十、陸上運輸貨物綜合險的保險責任:除上述以外,還包括:破碎滲漏造成的貨損、包裝破裂造成的貨損、偷盜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雨淋濕損等保險責任。因鐵路承運人的責任,致使被保險貨物滅失、短少、污染、變質、損壞的責任。
十一、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分類(陸運險和一切險)及保險責任:陸運險:1.因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由于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覆、出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損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一切險的保險責任:除上以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十二、國內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1.戰爭或軍事行為2.核事件或核爆炸3.被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所造成的損失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5.全程公路貨物運輸的盜竊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6.其他
十三、陸上運輸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2.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3.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造成的損失。4.直接由于貨物本身的自然損耗、市價跌落、本質上的缺陷、包裝不善,以及因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5.陸上運輸貨物的戰爭險條款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十四、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分類保險責任: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分為航空險和一切險。航空險的保險責任: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有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于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等意外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2.被保險人對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一切險的保險責任:除上以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十五、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一)國內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1.戰爭或軍事行為2.托運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3.由于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或屬于托運人不遵守貨物運輸規則所造成的損失。4.其他(二)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2.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3.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造成的損失。4.直接由于貨物本身的自然損耗、市價跌落、本質上的缺陷、包裝不善,以及因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5.航空運輸貨物的戰爭險條款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貨物運輸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在保險責任開始后,不允許解除。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可以背書轉讓無需爭得保險人的同意,別的保險可同必須爭得保險人同意。
第九章 責任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一)名詞解釋
1.責任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在受賠償的請求時,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
2.再保險合同:指保險人以其承擔的保險責任的一部或者全部為保險標的,向他保險人轉保而訂立的保險合同。
(二)簡答或論述
一、我國責任保險合同的種類:按照承擔的方式和內容劃分:1.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主要險別:第三者責任保險、飛機第三者責任險、建筑安裝工程第三者責任險。2.公眾責任保險合同。主要險別:場所責任保險、承包人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個人責任保險。3.產品責任保險合同。4.雇主責任保險合同。5.職業責任保險合同。
二、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1.保險責任:1)被保險人依法對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2)被保險人依約定應承擔的違約責任。(3)被保險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所致損害的責任。此外,保險人需要負擔因賠償糾紛引起的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其他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2.除外責任:1)戰爭、軍事行為或暴亂、罷工、核子輻射或污染。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3)被保險人本身及其家屬和受雇人所受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害。4)違反合同的特別約定。
三、責任保險合同的特殊性:1.保險標的的特殊性:責任保險合同的標的即非人身也非財產,而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2.賠償對象的特殊性:當發生保險事故后即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失是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的,不是被保險人,而是受害的第三者。3.保險金額的特殊性:由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在訂立保險合同是尚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因此,在訂立合同時,保險金額不好確定。:
四、再保險的獨立性表現:再保險合同雖然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但是對于原保險合同而言其它又是一個完全獨立的保險合同,表現在1.保險費交付的獨立性:再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付的義務人是原保險人。2.保險金給付的獨立性:依照原合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或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時,有權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這是對原保險人而言,對再保險人不適用。也就是說,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不能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再保險人也不承擔此責任。3.合同履行的獨立性:原保險人依照原保險合同履行給付義務的,與再保險合同的給付義務的履行無關。原保險人不能以再保險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五、再保險的性質:保險合同的性質是屬于責任保險合同。因為:1.從原保險人的目的上看,為了分散損失,減少可能發生的巨額賠償,但從本質上看,它與原保險人建立在保險合同關系是一種賠償責任。這是責任保險合同共有的特征。2.從立法本意上看,設立再保險的,就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使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不至于陷入無助的境地。3.從標的上看,再保險合同是以原保險合同的一部或全部為保險標的的,也就是實際運作時,原保險人不必實際支付保險賠償,就有權請求再保險人給付再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
六、再保險合同的附隨義務:指因為再保險合同的訂立而使再保險人知道原保險人的業務與財產狀況,再保險人負有保密的責任。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訂立再保險合同過程中,經再保險人的要求,原保險人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由此再保險人就有可能知道原保險人的業務與財產狀況,為了使原保險人的業務與財產狀況不為他人知曉,再保險人有保密的義務。此為法定義務。
第十章 信用保險合同與保證保險合同
(一)名詞解釋
1.信用保險合同:指作為債權人的被保險人在信用貸款或售貨交易過程中,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或不能清償時,保險人經代為賠償后而代為向債務人索賠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
2.保證保險合同:指作為被保證的債務人或雇員未履行債務或是以欺騙舞弊行為,給債權人或雇主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人代為賠償后從而取得代位追償權的一種保險合同。
(二)選擇、簡答或論述
一、信用保險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公益性2.主體的特殊性經營信用保險業的保險人,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的特別授權。3.承保危險的無規律性
二、信用保險合同的種類:1.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主要險種1)普通出口信用險2)寄售出口信用險3)出口融資信用險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險5)中長期延付出口信用險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險2(國內)投資信用保險合同3(國內)商業信用保險合同主要險種1)貸款信用險2)消費信用險
三、保險責任:1.政治危險責任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2)政府有關部門征用或沒收3)政有關部門匯兌限制2.信用危險責任1)買方無力償付債務2)買收貨后超過付款期限4個月以上未支付貨款3)買方拒絕收貨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險人違約,且被保險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時向買方起訴,迫使買方收貨付款。
四、保證保險合同的特征:1.保險人資格的特許性:承辦保證保險業的保險人,必須是經國家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2.承保危險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財產保險的不保危險3.當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險人、被保證人
五、保證保險合同的種類:1.誠實保證保險合同。主要險別1)個人保證保險2)團體保證保險3)總括保證保險4)流動保證保險5)超額流動保證保險6)職工保證保險2.卻是保證保險合同。主要險別1)合同保證保險2)行政保證保險4)司法保證保險
六、保證保險合同與信用保險合同的異同:相同點:1.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相同:兩種合同的訂立,都是一種擔保行為,擔保人都是保險公司2.合同履行條件及方式相同:兩種合同,只要發生保險人佩服行為,則必然產生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不同點:保證保險合同根據被保證人的要求而訂立。信用保險合同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而訂立。
第十一章 人身保險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1.主體特征主體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死亡的,保險金由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合法繼承人(未指定受益人)行使。2.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一般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或屆滿時,保險人根據約定給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部分,給付的多少,按照事先約定。3.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具有特殊身份關系。投保人對下列人員有保險利益1)本人;2)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上以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其有保險利益。4.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分類:1.按保障范圍分: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2.按投保方式分:團體人身保險合同;個人人身保險合同3.按合同實施方式分:自愿保險合同;強制保險合同
四、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1.兩年后不可否定條款;在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應該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如果不如實告知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但為了防止保險人的濫用權力,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只能在合同生效兩年內,以告知不實主張合同無效,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兩年后,就喪失此權力。2.遲交寬限條款;人身保險合同一般時間都比較長,在此前間內,由于投保人的疏忽、經濟變化、臨時性的資金周轉不靈等原因可能影響投保人的按時交費。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險法規定一段時間為遲交寬限期。我國為60日。如果超過60日,保險人有權中止保險合同。3.中止、復效條款;中止、復效條款是使被保險人、受益人恢復保險的保障的一種措施。也就是,投保人如果在合同效力中止的兩年內,如果能夠交上保險費的,并希望保險合同復效,經保險人的同意,合同效力繼續有效。復效的條件:投保人有申請復效的意思表示,補交合同中止期間的保險費(包括利息),具備原保險合同訂立的投保條件,申請必須在復效期間內提出,保險人同意。兩年內,如果雙方未達成復效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如果投保人已交足兩年的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沒有交足的,保險人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4.不喪失價值條款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達到一定的年限后,保險單便具有現金價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而要求退費時,保險金所具有的現金價值不喪失。保險法上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保險合同通知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為交足兩年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5.誤告年齡條款保險法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保險人有權對保險金額進行調整,如果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交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其補交;如果保險費多交的,保險人應退還多收的費用。6.自殺條款為了避免蓄意自殺者通過投保的方式圖謀保險金,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人身保險合同一般把自殺作為一種除外條款,但是是有期限的。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如果是兩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第十二章 人壽保險合同
一、人壽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給付一定保險金額予受益人或其他贏得之人的合同。
二、人壽保險合同的特征:1.保險標的的不可估價性2.保險金的定額給付性3.人壽保險承保危險的特殊性:人壽保險所承保的死亡保險隨著年齡的增長而增長,因為隨著年齡的增大,死亡率越高;人壽保險所承保的危險有規律所循,生老病死,自然規律,每個人都會有;人壽保險所承保的危險是單個人的危險,比較分散,不像財產保險一次巨災損失巨大4.保險期限的長期性:一般是3-30年,財產保險為不超過1年5.人壽保險一般不能代位求償:除非是由于第三人的行為產生了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等的開支時,保險人賠付支付的醫療費后,可以代位求償。
三、人壽保險合同保險人給付義務的免除原因:1.被保險人在合同未滿的兩年內自殺的。2.投保人與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3.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的。
四、人壽保險合同的種類:1.以保險事故為標準分:死亡保險合同;生存保險合同;生死兩全保險合同2.以保險金給付方法分:資金人壽保險合同;年金人壽保險合同:終身年金保險合同;定期年金保險合同;即期年金保險合同;延期年金保險合同3.以保險合同承保的技術和范圍分:普通人壽保險合同;簡易人身保險合同4.以被保險人的人數分:單獨人壽保險合同;聯合人壽保險合同;團體人身保險合同
五、簡易人身保險合同:指按月交付保險費、無體檢的低額人身保險合同。
六、簡易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保險責任:1.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的。2.保險合同生效180天后被保險人因病死亡的。3.被保險人于保險合同期限內因意外傷害死亡的。4.被保險人于保險合同期限內意外事故而傷殘的。5.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兩年后自殺的。除外責任:1.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的嚴重疾病如嚴重的心臟病、癌癥等故意隱瞞,且事后被保險人的死亡因所隱瞞的病情復發所引起的。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3.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不滿兩年內自殺或其他故意行為而導致身亡或殘廢的。4.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所致的死亡或傷殘的。5.被保險人因戰爭或軍事行為所致死亡的。
七、團體人身保險合同:指社會團體作為投保人,保險人對投保人的成員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所致傷殘或死亡時,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合同。
八、團體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保險責任:團體人身保險合同是負責死亡和殘廢在一年期定期的保險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的或殘廢的,保險人負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外責任: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2.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3.戰爭或軍事行為。
第十三章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一、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保險人于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
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特征:1.傷害必須是人體的傷害2.傷害是意外事故所致:外來,偶然(核心),劇烈
三、意外傷害保險的種類:1.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保險期限為一年或不到一年。如果被保險人因傷害致殘,可免收或少收保險費,并附加殘廢津貼。如應傷害致死,除原定的保險金額外,保險金的給付還可根據約定增加一定的幅度。2.特別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電梯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3.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四、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給付:1.按合同約定,根據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中的實際損失,在約定的保險金額內給付保險金。2.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或按照一定的比例給付。
五、健康保險合同: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于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險人傷殘、死亡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六、健康保險合同的特征:1.性質上看,它介于人身保險合同和損失保險合同之間,健康保險合同具有雙重性。2.目的上看,健康保險合同即可以列入商業保險合同也可列入社會保險合同之中。3.健康保險合同中的生育險,保險對象只能是女性,且只能是可以生育的女性。
七、健康保險合同種類:1.按保險人承擔損失的標準分:醫療費用保險合同;收入保險合同;死亡與殘廢保險合同2.一保險事故為標準分:疾病保險合同;生育保險合同
八、健康保險合同的給付:1.只有疾病、分娩而未發生殘廢死亡的,保險給付通常只補償醫療費的支出2.因疾病、分娩而殘廢的,保險給付醫療費的支出外,還要補償被保險人生活收入減少所致損失3.因疾病、分娩而死亡的,保險人在填補喪葬費用之外,還要補償遺屬生活費用之所需。
九、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與人壽保險合同的區別:1.保險期不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期限一般較短。人壽保險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2.保險費的支付辦法不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一般是一次交費的辦法,因為時間較短所以在合同期滿后未發生保險事故的,不存在返還保險金和退還保險費。人壽保險合同因為時間較長,經過一定時期后,保險單就會有自身的現金價值,在保險合同期滿后,即便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有責任返還保險單上的現金價值。3.承保的危險不同,意外傷害保險承保的是意外傷害,保險事故是因為意外而傷殘死亡。人壽保險合同承保的危險既有死亡,亦有生存,但并不包括傷殘,不問是怎樣死亡的,不管是意外還是自然原因都是保險事故。此外,合同訂立時,承保的年齡要求也不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不問年齡都可以。人壽保險合同有年齡的要求,簡易人身保險合同投保時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團體人身保險合同投保時年齡不得超過60歲。
第十四章 保險業法概述
一、保險業法:是國家據以對保險企業、保險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的法律。他是我國保險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保險業法的調整對象:國家在監督和管理保險企業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保險企業相互間因合作、競爭而發生的關系;保險企業在內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關系;國家與保險中介人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
三、保險業法的體例:1.單獨制定比較完備的保險業法。英國,德國2.將保險業法規定于保險法典中。我國3.復合型體例。日本,韓國
四、保險業法性質與作用:保險法屬于公法性質;保險法的作用:1.保證保險人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2.維護保險業的公平競爭3.促進保險業經營合理化和科學化。此外,保險業法的制定和完善,不僅能促增進保險業的經濟效益,更能增進保險業的社會效益。
第十五章 保險公司
一、保險組織形式概念分類:保險組織形式即保險的組織形態,指以什么樣的組織形式從事保險業。保險的組織形式主要有:1.個人保險形態:更主要的是英國倫敦勞合社2.合作保險形態3.公司組織形態: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股份有限保險公司
二、保險公司的設立原則:1.準則主義:指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準則即可設立而無須經過批準,但須向公司注冊機關申請注冊登記。有限責任公司2.許可主義:指公司的設立除須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準則外,還必須經主管機關的批準,并經注冊機關注冊登記。股份有限公司。我國保險公司的設立適用許可主義。即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金融監督感里部門的批準。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即中國保監會。
三、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1.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2.有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更低限額。設立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更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更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3.有具有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四、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及其法律地位: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設立的以本公司名義進行經營行為,其經營活動的后果由本公司承擔的分公司,支公司或辦事處。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1.不能獨立于保險公司的名稱。2.不能有獨立于本公司的資產。3.不能有獨立于公司的組織機構。4.保險公司的分支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五、我國對保險保證金的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是用于清償債務外,其他不得動用。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是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在清算是具有一定的清償能力。
六、保險公司的變更的主要是由:1保險公司法人名稱的變更2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增減3保險公司法人或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的變更4保險公司業務經營范圍的調整5保險公司的合并6保險公司章程的修改7出資人或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的變更8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此外,更換董事長、總經理的,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其任職格。
七、保險公司終止的事由與注意問題:1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而終止2保險公司因違法被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3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意,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保險公司的終止應注意的問題:1.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2.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達成轉讓協議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八、保險公司的破產與清償順序:保險公司的破產,首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保險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后,應由人民法院組織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清算:1.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賠償或給付保險金3.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六章 保險經營規則
一、保險業務范圍的分類:1.財產保險業務2.人身保險業務3.再保險業務
二、保險保證金、保險保障金、保險公積金:
1.保險保證金:是國家規定由保險企業成立時所繳存的保證金。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2.保險保障金:指保險公司為發生周期較長、后果難以預料的巨災或巨大危險提存的資金,屬于后備資金。保險法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取:保險公司按當年保險費收入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該項基金提取金額達到保險公司總資產的10%時,停止提取,保險保障基金應單獨提取,專戶存儲于中國人民銀行或由其指定的商業銀行。保險保障基金在當年業務收入和其他準備金不足以支付賠款時動用。
3.保險公積金:指保險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從營業盈余中提取的積累資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當保險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保險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保險公積金的用途:1)彌補公司的虧損2)擴大公司業務經營規模3)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三、自留保險費及其限制:自留保險費指保險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險費中扣除分出業務的那部分保險費,再加上分入業務的那部分保險費之后的保險費。限制: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時有資本金加工基金總和的4倍。對于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受其限制。
四、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1.資本金、準備金和公積金2.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3.保險費
五、保險公司與工作人員不得為的行為:1不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2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3不得阻礙投保人、被保險人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的義務,或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4不得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與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其他利益
六、保險資金的運用、資金來源、原則和形式以及禁止性規定:保險資金的運用:指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將積聚的保險資金進行投資和融資運用使保險資金得到增值的業務活動。可運用的資金來源:1所有者權益2保險準備金3其他;資金運用的原則:1安全性原則2盈利性原則3流動性原則;資金運用的形式:1在銀行存款2買賣債券。僅限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3證券投資基金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禁止性規定:1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2不得向企業投資(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七、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與未決賠償準備金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指當年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的保險單中,保險責任尚未屆滿,把應屬于下年度的部分保險費提存起來,作為賠償的一種準備金。2.未決賠償準備金:指保險人在會計年度結算以前(保險期內)已發生保險責任而未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在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取的資金。
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與未決賠償準備金異同相同點:1.二者都是保險責任準備金的一種形式,都是保險人為了承擔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2.二者都不是保險人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人的一種負債;區別點:1.提取的原因不同。未決賠償準備金是為事實上的賠付而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為了將來可能發生的賠付而提取的。2.提取的后果不同。未決賠償準備金提取時,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因此,所提取的準備金一般全部用作賠付而支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后,可能發生保險事故,也可能不發生保險事故,因此,可能是一部分轉化為保險金,也可能是全部轉化為保險金。3.提取的方法不同。未決賠償準備金一般是100%的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方式有兩種:壽險和非壽險。對于非壽險,保險法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的,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保險費50%.對于壽險”經營有壽險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的責任準備金。“
第十七章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注:以前或者以后所提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改為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更新的保險法是2003年1月1日實施的,因此應以新的法條為準
一、保險監管概念方式:是國家授權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對保險人、保險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以確保保險市場的規范運作和保險人的穩健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整個過程。保險監管的三種方式:1.公告監管方式2.準則監管方式3.實體監督方式
二、保險監管的目的:總體而言,是為了使保險業能得以健康、有序的發展。具體而言:1通過保險監管,防止保險經營的失敗。2通過保險監管,消除自由競爭的弊端。3通過保險監管,促進保險行業的自我管理
三、保險同業公會:是保險行業自我管理組織的基本形式,這種組織是一種民間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地位,不附屬于任何行政管理部門。是在國家保險監管機關和保險企業之間起中介的作用。是一種自愿性組織,對其成員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對于同業公會的各種規定各成員是基于信譽和行業道德自覺遵守的。
四、保險整頓:指中國保監會對經營管理不善或存在其它問題的保險公司,通過整頓措施促其改善經營狀況,防止保險公司經營進一步惡化所進行的一系列行為。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未按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準備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該保險公司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一)依法提取或者結轉各項準備金;二)依法辦理再保險;三)糾正違法運用資金的行為;四)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依照前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后,保險公司在限期內未予改正的,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織,對該保險公司進行整頓。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織和整頓期限,并予以公告。
五、保險監管應遵循的原則:1依法統一監管2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3依法保護競爭4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與風險防范
六、各國保險監管的機構及職責中國:美國:各州下屬的保險署;英國:金融服務局;法國:直接承保業務由商業部監管,再保險業務由財政部監管;日本:金融監督廳;我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1.依法審批和管理保險機構包括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2.依法制定、修改或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3.依法監督、檢查保險業務經營活動4.依法查處和取締擅自設立的保險機構及非法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的行為。
七、保險監管的內容:保險監管,分為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的監管1.償付能力監管指保險公司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1)如果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于更低償付能力額度的,保險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償付能力達到更低償付能力標準,并向中國保監會說明。2)如果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還達不到一半(但在30%以上),或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連續3年低于更低償付能力額度的,中國保監會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被列為重點檢查對象期間,不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支付任何紅利;中國保監會可責令采取辦法辦理再保險、業務轉讓等方式改善其償付能力狀況。實際償付能力低于更低償付能力額度的30%的,或被列為重點檢查對象的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可能或已經危及被保險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中國保監會對其進行接管。2.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指保險公司的行為、保險中介機構的行為和保險機構互相間的市場行為。主要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管:1)分業經營規則2)再保險業務規則3)保險準備金規則4)其他規則,如保險公司應提取公積金、公益金、保險保障基金等5)更低償付能力規則6)資金運用規則7)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業務行為規則
第十八章 保險市場輔助人
一、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代理制度更健全的是美國)
二、保險代理人種類:1.根據代理的經營職責分:展業代理人;理賠代理人
展業代理人:是向企業或個人進行保險宣傳,招攬保險業務,收取保險費,一般不承擔出立保險單和理賠工作,其按實收保險費向保險人索取酬金。理賠代理人:是專門代理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檢驗、定損,并在保險人授予的核賠權限內辦理賠款。2.根據代理人的職業分類:兼職代理人和專職代理人。兼職代理人:是受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在進行本職工作的同時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常見的有:銀行代理;行業代理;單位代理專職代理人:是受保險人委托專職從事代理業務。據1997年的《保險人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規定,把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個人代理人
三、保險代理人的特點與法律地位:特點:1.保險代理人的權利有時可超越代理合同之外。1)約定或明顯的權限。即在代理合同中有保險人所授其的權利。2)默示之權。即法律默許保險代理人擁有的公眾合理地相信其應享有的權利。3)顯有之權。即代理人曾經運用過而保險公司并未加以抗拒而默示之權。2.保險代理人在業務范圍所為的違法或欺詐行為,雖未經保險人指示,對其也有拘束效力3.保險代理人知曉的轉嫁4.保險人對代理人權限的限制,非經通知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地位: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把保險代理人看作是保險公司的代表。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一切行為,均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只要保險公司的保單由代理人出售給被保險人并收取保險費,保單即生效。
四、保險代理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險代理當事人具體指保險人與代理人;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1.保險人有權選擇其需要的代理人,并有權監督,指導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業務活動2.授權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業務范圍,并要求代理人按保險人規定的條款、費率、實務手續開展活動3.保險代理人違約并造成保險人經濟損失的,保險人有權進行追償,有權終止保險代理合同4.保險人應按保險代理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向代理人提供開展業務所需的保險條款、費率、實務手續和各種單證,對保險代理人進行培訓。保險人還應承擔全部代理人合法代理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1.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2.獨立自主開展業務的權利3.具有訴訟的權利4.保險代理人應根據保險代理合同,誠實而有合法地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五、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保險代理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保險經紀人僅限于單位,即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
六、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種類: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規定,我國保險經紀公司分為中資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外資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
七、保險經紀人的權利義務:權利:1.要求支付傭金的權利2.留置權;義務:1.為客戶介紹情況和信息2.為客戶準備有關文件和資料3.為客戶爭取更佳保險保障4.監督保險公司執行情況和協助索賠
八、保險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及估價與賠款的理算、洽商,并予以證明的人。
第十九章 保險法律責任
一、保險法律責任: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等各種保險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保險法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二、承擔保險法律責任的要件:1.行為人有責任能力2.行為人有違反保險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3.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4.行為人有過錯,即行為人違反保險法行為時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本章主要要掌握的是法條中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九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在其業務中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從事保險業務或者兼營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變更保險公司的名稱、章程、注冊資本、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等事項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按照規定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
(七)未經批準分立、合并的;
(八)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審批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備案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備案的。
第一百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
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
第一百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額承保,情節嚴重的;
(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
第一百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條對違反本法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予以批準,或者對不符合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