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票據法自考試題:案例分析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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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張某于2021年6月26日簽發支票向李某支付貨款,但張某填寫的出票日期為2021年8月18日。由于貨物數量未最終核定,支票金額未填寫。李某將支票背書給王某,囑咐王某補填金額不可超過20萬元。王某將金額記載為25萬元,背書給唐某。唐某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張某的賬戶佘額不足支付為由退票。隨后,唐某以張某、李某、王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他們連帶承擔票據責任。
問:
(1)張某簽發的支票,其出票日期與實際日期不符,是否有效?為什么?
(2)張某以未填寫金額的支票交付給李某,該出票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3)王某將該支票的金額記載為25萬元,王某的填寫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正確答案】
(1)有效。因為出票日是指出票人的意思表示內容,不是事實上的日期的記載,不影響票據的效力。
(2)有效。因為張某交付給李某的為金額空白支票,當事人將出票人授予的留白處補記的權利轉托給被背書人使用。
(3)有效。王某行使的是補記權,金額超過支票的限額,為惡意補記,票據債務人可以以此行使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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