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點:夫妻扶養義務
我國婚姻家庭法上的夫妻扶養義務和繼承權(論述)
(一)婚姻法有關夫妻扶養義務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夫妻扶養義務即夫妻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義務,為生活保障義務。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況下,這種扶養義務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實現的。夫妻間的互相扶養,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夫妻都有扶養對方的義務,同時,也都有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如果夫妻雙方因扶養問題發生糾紛,可以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扶養糾紛案件時,可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判決,強制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義務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法律有關配偶繼承權的規定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遺產繼承權的前提。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遺產繼承權。(相當于純獲利的合同)
第三,夫妻相互繼承遺產時,應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成員共有財產,確定遺產范圍,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國實行限定繼承制度,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死亡配偶個人債務,生存配偶不必清償,自愿代為清償的除外。
第五,依照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夫妻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應按份額均等原則與他們共同繼承;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輩真系血親代位繼承。沒有其他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單獨繼承。
第六,《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論再婚與否,均有權處分繼承的遺產,任何人不得于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