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點:法律責任
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
《婚姻法》第43條至第48條分別針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婚姻家庭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并通過第49條的規定將其他法律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規定引入婚姻家庭法律體系,使婚姻法責任認定規則更加趨于系統化。
1、民事法律責任
(1)遺棄家庭成員的,應依法支付扶養費、撫養費和贍養費。
(2)因重大婚姻家庭違法行為導致離婚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我國《婚姻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更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進一步規定,離婚后,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當事人除了承擔上述不利后果外,還有可能因為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法院施以制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婚姻家庭違法行為對監護法律關系、收養法律關系、繼承法律關系的影響。
2、行政法律責任
結合我國婚姻法、收養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來看,婚姻家庭領域的行政法律責任可分為兩大類,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1)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對于婚姻家庭違法行為,較常用的行政處罰主要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
對于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這些較為突出的婚姻家庭違法行為,我國婚姻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專門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給予的處理和制裁,主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婚姻家庭領域的行政處分,可分為針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處分和針對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分。
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處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等公務中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須接受行政處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包養情人的;(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3、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婚姻法針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情形規定了刑事法律責任,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責任時應按照相應的刑事法律規范來認定和處理。其他婚姻家庭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規范,構成刑事犯罪的,亦應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1)婚姻法關于婚姻家庭犯罪的規定
《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家庭暴力犯罪是一個概括性的語詞,包括各種因實施家庭暴力而構成的犯罪,主要是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比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重婚罪的規定,其內容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罪內容為: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遺棄罪的具體內容為: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刑法關于其他婚姻家庭犯罪的規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具體內容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破壞軍婚罪的具體內容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強奸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