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2013年自考刑法學(20245)考試大綱(2)
考核目標
本大綱在考核目標中,按照識記、領會、簡單應用和綜合應用四個層次規定其應達到的能力層次要求。四個能力層次是遞進關系,各能力層次的含義是:
識記:要求考生能夠識別和記憶本課程中有關刑事實體法的相關名詞、概念、知識的含義,并能夠根據考核的不同要求,進行正確的表述、選擇,這是是低層次的要求。
領會:在識記的基礎上,能全面把握刑法學課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關概念、原理、方法的區別與聯系,并能根據考核的不同要求對刑法關于犯罪和刑罰的相關規定做出正確的解釋和說明,這是中等層次的要求。
簡單應用:在理解的基礎上,能運用刑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中的知識點分析和解決有關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這是較高層次的要求。
綜合應用:在深入理解的基礎上,將刑法學課程中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中若干知識點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系統,能夠靈活運用刑法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有關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是更高層次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