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訴訟法學”串講資料(15)
二、法院受理需要注意的問題
1.法院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7天內決定是否立案。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的,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3.破產申請人不服不予受理或駁回破產申請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效果:
(1)對同一債務人,任何債權人不得提起新的破產案件或者清償債務的訴訟案件。
(2)以債務人為當事人或者與債務人財產有關的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原則上應當中止。
例如:有一個破產企業甲,有A、B、C三個債權人,他們申請了甲破產,這時候甲的全部資產是1000萬,A債權人它的債權是500萬,B是1000萬,C是500萬,與此同時有一個債權人D他起訴了甲,要求甲向他償還人民幣100萬,假如這兩個案件同時進行,我們看一下有什么樣的結果,在第二個案件當中,D勝訴了。法院通過執行的方法把甲的財產100萬給了D,這時候D就得到的100萬的債權,他就滿足了,作為甲他的資產就剩下900萬,這900萬就只能按照比例分配給A、B、C這三個債權人,我們知道這三個債權人加起來有2000萬之多,而甲剩下的900萬,是不可能滿足他們的債權的,所以A、B、C這三個債權人只能按比例拿回相應的部分,所以說他們的債權是不可能完全實現的,但是按另外一個債權人來說,這個D的債權是完全實現的。
(3)債務人的財產除用于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外,不能夠自行用于清償部分債權人的債務。
(4)債務人在破產階段不得故意減少自己的財產。
(5)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出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問題,并在破產清算結束前不得擅離職守。
5.法院處理破產案件一律適用合議制。
6.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采用通知和公告的方式,來尋找已知和未知的債權人,如果在通知后或公告期內,有關的債權人不向人民法院申報視為放棄債權。
第三節 破產債權的申報、確定和債權人會議
一、破產債權的申報與確定
1.相關期限:法院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申報視為放棄債權。
2.有相關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照法律文書確定;無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由債權人會議確定。如果債權人會議認為這些債權是成立有效的,就會被法院記錄在案;債權人會議認為它是無效或不成立的,法院就不會將其記錄在案。如果針對是否有效,內部發生了爭議,由債權人會議將有關的問題報送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經過審核之后,來更終做出一個決定。
二、債權人會議
1.概念: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的自治機構,是受人民法院監督,由全體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的決議機構和監督機構。這個會議會決定很多重要事項,比如:是否跟債務人和解;決定有關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是否合法;決定還款的期限和方案;決定還款的比例問題。
2.表決權
在債權人會議當中,債權人可以分為兩類,有擔保的債權人和無擔保的債權人。有擔保債權人是指:他們的債權是有擔保物的。比如有樓房、汽車為抵押。有擔保的和無擔保的債權人利益是不一樣的,有擔保的債權人,他們的債權很可能得到完全的滿足,因為在破產的時候,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擔保的財產來優先受償。
比如有一個企業有一座大樓,價值1000萬,抵押給了債權人甲,甲的債權額就是1000萬,由于甲對這個樓房有個優先受償權,樓房拍賣所得1000萬應先給甲,如果樓房賣了1500萬,則余下的500萬才能在其它的沒有擔保的債權人當中按比例來分配。
有擔保的利益強于無擔保的,法律為了平衡他們的利益,規定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出席債權人會議,但是沒有表決權。無擔保的債權人既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同時又有表決權。
在表決時,債權人的表決票數是與他們債權的大小成比例的。
例:有A、B、C、D四個債權人,他們的債權額分別是1000萬、1000萬、500萬、300萬。表決時A有10票,B有10票,C有5票,D有3票,假設有一E債權額也有1000萬,債務人給E提供了一座樓房,經過評估,抵押額為500萬,另外500萬沒有抵押,有樓房擔保這500萬的部分是不能表決的,沒有抵押的另外500萬是有表決權的,所以E在表決時為5票。
3.決定事項:詳見課本329頁。更重要的是與債務人和解的問題,
4.召集方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并主持,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3個月內召開,主席是更大的債權人。如果在第一次會議后,還要開會,根據法律規定,在第一次會議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以及清算組認為必要時,可以隨時召開債權人會議,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聯合提議的,也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
5.表決方式
表決是通過投票,投票達到什么樣的程度,決議才能通過,把表決的事項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重大事項,是否達成和解協議,以及和解協議內容,法律規定:
1.通過的債權須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2.通過的債權的人數應占無擔保債權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是保障小債權人的利益。
甲是被申請破產的企業,有五個債權人,分別是A、B、C、D、E,債權份額分別是1000萬、100萬、100萬、100萬、100萬,如果這時要通過和解協議,首先通過的債權份額須超過無擔保的總債權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債權人A不同意和解方案,這個方案是不能通過的,因為A是大債權人,這樣保障了大債權人的權益;如果A通過了,已經超過了總債權的三分之二,但后四人不同意,這個協議也不能通過,不能滿足人數超過二分之一的條件。
第二種事項是一般事項,除了達成和解協議以外的其它事項,也有兩方面的要求,
1.通過的債權數額大于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
2.通過的債權人數大于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四節 破產和解與整頓
一、破產和解和整頓的概念
1.破產和解:指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與債權人就延期還款或減額清償債務等事項平等協商而達成協議。
2.破產整頓:指債務人根據已經生效的和解協議和企業的實際情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進行調整、改革,使企業擺脫困境和恢復活力。
和解是整頓的前提,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作為債務人就失去了整頓的機會,而如果他們雙方能夠達成和解協議,債務人為了能夠還錢,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他的整頓成為一個必要,所以說和解是整頓的前提,整頓是一個和解的結果。
整頓的期限為兩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的整頓期不能夠無限期的進行下去,一個債務人的整頓期更高不得超過兩年,必須在兩年內結束整頓。
二、企業整頓的終結
1.整頓期未屆滿的終結:
(1)債務人不執行和解協議;
(2)債務人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
(3)在整頓期間,債務人的行為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2.整頓期滿的終結:
(1)整頓期屆滿,但由于債務人的經營狀況仍然沒有好轉,債務人仍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時法院只能宣告企業破產。
(2)整頓期屆滿,整頓的企業又重新恢復了活力,能夠清償到期的債務,這時破產程序終結。
第五節 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是指法院對依申請或者依職權,在確認債務人無法消除破產原因,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從而對債務人進行清算分配。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不能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
2.在整頓期內,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夠履行和解協議。
3.債務人在整頓期內有終結整頓的法定情形的。
4.整頓期滿,債務人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總結:經過整頓或者沒有經過整頓,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這時候破產是要宣告的,破產宣告有一個更關鍵的前提,就是債務人沒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在經過一切努力之后,債務人仍然沒有錢清償所有的到期債務,這時候法院只能宣告破產
★不予宣告破產的法定情形:
(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這種情況被稱為破產障礙。即阻止破產宣告的情形;
(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二、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當一個破產企業被更終宣告破產之后,所謂的清算就是清點一下這個企業所更終剩下的資產是多少,并且把這個企業的剩余資產按照債權比例進行分配。
破產清算包括破產清理和破產分配。破產清理后,進入破產(財產)的分配階段。這些任務,由清算組具體完成。
1.破產清算的工作由清算組負責,清算組的主要職能包括:
(1)接管破產企業;
(2)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止,破產企業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均屬效力待定行為,清算組有權請求法院撤銷有關行為。
例:有一個破產企業甲,在2005年3月6日被申請破產,更終在2005年8月8日被法院宣告破產,2005年3月6日向前6個月就是2004年9月6日,從2004年9月6日到2005年8月8日,在這個期間甲有可能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清算組都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其效力。如果甲在這個期間做了這樣一個交易,甲把它的一些機器設備賣給了乙公司,價值1000萬元,甲只用了100萬元就把它賣掉了,這是典型的用低價的方式來處理財產的行為,會導致資產的流失,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清算組可以作為原告對乙公司提起訴訟,訴訟的請求就是要撤銷甲乙之間的交易,這是變更之訴。
3.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
(1)首先是破產費用,是指為了破產程序而交的費用。
(2)破產企業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國家稅款;
(4)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4.破產程序的終結:
(1)企業經過整頓,能夠清償到期債務;
(2)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
(3)破產財產分配完畢。
第二十三章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
本章雖然篇幅較長,但在考試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本章的主要內容將在海商法中涉及,因此,我將本章的重點內容歸納成為以下基本問題,以便同學們學習。
一、海事訴訟程序的法律淵源及特征
1.法律淵源: 1999年頒行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
2.海事訴訟的特征:
(1)對物訴訟性;
所謂的對物性就是在海事訴訟當中,如果一個原告要起訴一個被告,被告一方除了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被告之外,還可以選擇船舶作為被告。
(2)專門性;
(3)國際性。
二、海事訴訟的管轄
1.主管范圍:海事侵權糾紛案件;海商合同糾紛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包括海事行政案件)、海事執行案件。
2.海事專屬管轄:
(1)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商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3)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我國的民事訴訟專屬管轄一共有五種:不動產糾紛、遺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排污糾紛、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
3.協議管轄:協議管轄不受“實際聯系地”的限制。
三、海事保全制度
1.海事行為保全:海事行為保全的表現形式為“海事強制令”,可以在訴前申請,也可以在訴訟中申請。
2.海事財產保全:表現為“海事請求保全”。可以在訴前提起,也可以在訴訟中提起。海事請求保全的典型方式為對船舶的扣押。扣押船舶的范圍包括當事船舶和姊妹船。但是從事軍事的、政府公務用途的船舶不得扣押。在就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權有關的海事請求,不能扣押姊妹船。船舶的扣押期為30日。扣押期屆滿后,如果被請求人提供擔保,則解除對船舶的扣押。如果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且船舶不宜繼續扣押的,則法院將拍賣船舶,保全船舶的拍賣款。
3.送達制度:
(1)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2)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業務代辦人送達;
(3)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例如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四、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由扣押船舶的被請求人提出,目的在于確定擔保的數額,以便解除對船舶的扣押,以防止船舶被拍賣。在海商法中有一個特別的規定,叫做海事限制責任。
海事限制責任就是在海上的航行過程當中,如果因為侵權或者合同糾紛而引起的賠償時,作為侵權或者違約的一方,它的責任會受到一定限制的,并不是完全賠償。在陸地上賠償的原則是全面賠償。如果給他人造成多大的損失就得有多大的賠償。但是在海上,這個賠償的數額是要受到限制的。
比如:甲船為乙貨主運輸貨物,在運輸的過程中,由于甲的船長沒有合理的照顧貨物,以致于到達目的地后,貨物全部損壞。假設這些貨物價值3千萬美元。貨物的總噸數是1千噸。假設海上的責任限制每噸貨物更高價值是1萬美元。甲船應向乙貨主賠償1千噸×1萬/噸=1000萬美元。
在剛才的案件當中,原告要起訴船東,要求他賠償損失,同時原告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已經扣押了船東的船舶。扣押船舶是一種海上的財產保全的方式,而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日后的執行。而執行的大小是實現判決的數額。雖然原告的損失額是3000萬美元,但是由于存在著責任限制,其實船東更多需要賠償1000萬美元。判決數額≤1000萬美元。設立海事責任限制基金,目的就是確定在這個案件當中賠償的數額。
根據責任限制制度,有可能更大是多少?更終更大只是1000萬美元,作為船東只需要向法院提供1000萬美元的擔保,這樣就能更大限度保障原告的判決執行。這時法院就可以把這個船舶解除扣押了。
五、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
目的在于去除可能依附于船舶之上的優先權。
在海商法當中有一個比較特別的制度,叫做船舶優先權。
海上救助就能產生船舶優先權。
例如:有一艘A船,它在海上救助B船。根據海商法的規定,被救助的船舶是需要向提供救援的船舶給付一定的救助費用的。假設救助費用是10萬美元。如果船舶B沒有把錢給船舶A,這樣一來,在B船和A船之間產生了一個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A船是救助費用的債權人,而B船是救助費用的債務人。根據海商法的規定,A船救助船舶就這10萬美元的救助費用對B船本身就產生了一個優先權。
所謂優先權是指B船船東不向A船的船東支付10萬美元的救助費用時,A船的船東可以申請法院拍賣B船,并且從B船的拍賣款當中,優先受償救助費用。同時根據海商法的規定,船舶優先權是依附于船舶。不管船舶轉到哪個船東手上,優先權永遠跟著船舶。所以在購買船舶的時候,作為買受方存在一個擔憂,擔心買的船舶是有一個優先權。因為優先權是無法通過登記查出來的。因為海上救助產生的優先權是無需登記的。
如何能夠把優先權消除掉,如何能夠使買方買的放心呢?
假設船東A把一艘船賣給了船B,這個船叫Mary.船東B在買船時查閱了海事登記機關的登記備案,發現Mary號身上并沒有抵押權,但船東B不知道Mary身上有沒有優先權。于是船東B就詢問船東A,Mary號身上有沒有優先權。船東A向船東B承諾Mary號身上沒有優先權。船東B可能不放心,于是船東B在買完船舶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請,船舶優先權的催告程序。法院在受理申請之后,就會向社會發出公告。
公告:現在有一艘船叫做Mary,Mary號現在正在今年船舶優先權催告,誰認為自已對Mary號有優先權的請來法院申報權利,如果不來法院申報權利的,就視為放棄優先權。
法院在公告之后會產生兩種結果:
第一種結果就是無人申報權利,這時法院就會推定Mary號身上沒有優先權,法院就會做出一個除權判決。在除權判決做出之后,Mary號身上的優先權不管原來是不是真的存在過,只要做出除權判決,優先權就會全部喪失,這時Mary號就是干干凈凈的船舶。
第二種結果如果有人進行申報權利,同時申報權利之后,如果船東B認為權利申報是存在問題的。法院就會終結優先權的催告程序,讓船東B跟申報人圍繞著優先權是否存在進行一場普通的民事訴訟。
假如在這個訴訟當中,法院更終判決申報人具有優先權。這時船東A已經向船東B承諾過船舶沒有優先權,但是法院如果更終判決申報人對這個船舶是具有優先權的。
這時,船東B可以以船A存在欺詐為由,要求船東A解除合同。這時船東B可以要求將船返還給船東A,同時船東A返還買船的船款,并且承擔相應的損失。這個過程就是船舶優先權的催告程序。催告的申請人是船舶的買受方,同時催告的目的就是要消除船舶身上的優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