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考刑法原理與實務課程大綱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基礎科段)
“刑法原理與實務”(一)課程統一命題大綱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應考者獲得高等教育學歷的國家考試,命題是確保考試質量的核心工作。
為做好律師專業(基礎科段)“刑法原理與實務(一)”課程全國統一命題工作,特制定本命題大綱。
一、課程性質和考試目標
1.課程性質
《刑法原理與實務(一)》課程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基礎科段)開設的一門專業課程,是一門理論層次較高和業務技術性比較強的課程。刑法原理與實務(一)課程的任務是:
(1 )全面講述我國刑法學關于犯罪與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
(2 )全面介紹各種具體犯罪的知識,重點講述部分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及處罰。
2.考試目標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考試,要求考生:
(1 )系統掌握刑法學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識、基本概念。
(2 )系統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單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屬刑法的規定,對遇到的問題能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3 )具有較強的運用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重點
本課程的考試內容與考核目標以課程考試大綱為標準,其重點內容為: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則第二、三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圍第一節;第四章: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第二節;第五章:犯罪主體第二、三、四、五節;第六章:犯罪的主觀方面第二、三、四、五、六節;第七章:犯罪的客觀方面第二、三、四節;第八章:犯罪客體第一、二、三節;第九章: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第一、二、三節;第十章:犯罪停止形態第二、四、五節;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一、二、三節;第十二章:罪數形態第二、三節;第十五章:刑罰的種類第二、三、四節;第十七章:刑罰裁量制度第一、二、三、四節;
第十八章:刑罰執行制度第一、二節;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闡述較多的犯罪;第二十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闡述較多的犯罪;第二十四章: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闡述較多的犯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財產罪中闡述較多的犯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闡述較多的犯罪;第二十八章:貪污賄賂罪中闡述較多的犯罪;第二十九章:瀆職罪中闡述較多的犯罪。
三、考試命題的原則
1.命題標準
“刑法原理與實務(一)”課程是律師專業(基礎科段)開設的一門專業必考課程,共6 學分。
命題標準參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專業、同層次、同課程的結業水平,并體現自學考試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要目標的特點。在題量上保證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夠在規定的考核時間內完成全部試題,并有適當的時間對答案進行檢查。
2.考試依據和范圍
以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2002年7 月頒布的《刑法原理與實務課程自學考試大綱》
(2002年版)為依據,以《刑法原理與實務》(趙秉志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8 月第1 版)教材為命題范圍。試題的參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中的有關提法來編制。
3.知識與能力的關系
知識是能力的基礎,能力是運用知識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試題既體現對考生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測試,又適當考核考生運用基本知識分析解決實際案例的能力。
4.重點與覆蓋面的關系
試卷覆蓋到章,重點章節的權重比例大一些,次重點章節的權重比例小一些,一般章節的分數適當。單章考核分數不超過10%.
四、考試形式與試卷結構
1.考試形式
《刑法原理與實務(一)》課程考試形式為閉卷筆試,考試時間為150 分鐘,評分采用百分制,60分為及格線。
2.試卷內容結構
本課程的試卷內容以第2 、5 、6 、8 、10、12、17、23、24、25、28章重點考核內容;以為第3 、4 、7 、9 、11、15、18、22、26章為次重點,其他章節為一般考核內容。重點內容、次重點內容和一般內容在試卷中的占分比例約為60% :30% :10%.
3.試卷能力結構
能力考核分為“識記”、“理解”、“簡單應用”和“綜合應用”四個層次,考核不同能力層次的試題在試卷中的分數比例為:“識記”占25% 左右、“理解”占40% 左右、“簡單應用”占15% 左右、“綜合應用”占20% 左右。
4.試卷的難度結構
試題的難度分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難”和“難”四個層次,不同難度的試題在試卷中的分數比例為:“容易”占20% 左右,“中等偏易”占35% 左右,“中等偏難”占30% 左右,“難”占15% 左右。
5.試卷的題型結構
本課程考試采用的題型有: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名詞解釋題、簡答題、論述題、案例分析題六種。
福建自學考試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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