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5種情況是否違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相關法律規定?如違反,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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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會計師事務所在一民事訴訟賠償案件中存在下列情況:
(1)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因重大過失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因此認定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起訴訟。
(3)會計師事務所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業務報告中予以指明,會計師事務所仍然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人民法院沒有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認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在確定與其過失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時,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不足部分由會計師事務所賠償剩余金額。
問題:上述5種情況是否違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相關法律規定?如違反,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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