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財經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和省學位辦關于《甘肅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士學位授予對象:我校所有經國家正式批準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函授、業余、大專或高中起點的本科班)培養的、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通過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第三條 學位授予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堅定理想信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愿意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具備畢業資格。
(三)較好的掌握本門學科的基本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承擔專門技能工作的能力。
(四)所修全部課程的平均成績 70 分以上(含 70 分),畢業論文成績中等(70 分)以上(含中等)。
(五)參加學校組織的三門學位課程抽考(一門基礎課、兩門專業主干課),成績合格。
(六)在專科、本科學習期間,參加全國公共英語等級(PETS)三級考試,筆試成績達到 60 分以上(含 60 分),或參加大學英語四級(CET-4)考試,成績達到 355 分以上(含 355 分)。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一)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學?;蚬ぷ鲉挝患o律、行政處分者。
(二)結業生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本科學歷證書者。
(三)在學期間,有考試作弊或協同作弊行為者。
(四)所修全部課程的平均成績達不到 70 分者。
(五)畢業論文成績在中等(70 分)以下者。
(六)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者。
(七)英語考試成績未達到要求者。
(八)其他特殊情況需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五條 學位審批與授予程序
(一)擬申請學位者須通過學位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并取得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筆試有效成績單或大學英語(CET-4)四級考試有效成績單后,方可提出學位申請。
(二)學位課程的考試由教務處組織進行;成人函授、業余本科學生,自學考試應用型、社會型本科學生均參加考試,并按規定向學校繳納考務費,其費用由學位申請者自理。
(三) 成人高等教育教學管理主管單位在初步審核擬申請學位者資格后,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向教務處報送以下材料:
1.學士學位申請者的政治表現、全部成績及平均成績、畢業論文(設計)成績、本科畢業證書等全部檔案材料。
2.學士學位申請者所讀專業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3.學士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課程成績、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筆試成績單或大學英語(CET-4)四級考試成績單。
4.學士學位申請者入學時的省級招生機構錄取名冊。
(四) 教務處對學士學位申請者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后,再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后,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同時在學位證書上注明學位獲得者的就讀學校、辦學形式、所學專業、學制年限等內容。
(五) 教務處將成人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入學時間、專業、學制、辦學形式、所授學位名稱、學位證書編號、畢業時間)及其學位課程考試成績、全部課程平均成績、畢業論文成績等材料報送省學位辦備案。
(六) 對當年沒有獲得學士學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以后不再進行補授。
第六條 學位證書頒發
(一)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審定結果,由教務處負責組織填寫學士學位證書。
(二)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頒發學位證書。
第七條 本辦法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 歷年試題
- 備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