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和妻子劉某于2017年結婚,張某在婚前首付50萬元購買一套房屋A,作為結婚用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張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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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和妻子劉某于2017年結婚,張某在婚前首付50萬元購買一套房屋A,作為結婚用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張某名下。張某在婚前投資設立某有限責任公司,婚后分得紅利100萬元。雙方于2019年購買房屋B一套;2020年劉某的父母全資購買房屋C一套,產權登記在劉某名下。2022年兩人因感情不和決定分居,在分居期間,劉某的父親死亡,劉某根據其父親遺囑繼承房屋D一套,劉某父親在遺囑中明確D房屋的所有權歸劉某一人所有。婚后,劉某購買首飾等個人專用品價值30萬元。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①如雙方離婚,房屋A、B、C、D的所有權歸屬應當如何確定?
②張某以婚前財產投資所得的100萬元分紅款的歸屬如何確定?
③劉某婚后購買的個人專有用品的所有權歸屬應如何確定?
【正確答案】
(1)房屋A是張某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購買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產權登記在張某名下,離婚時產權歸屬由雙方協商;如協商不成,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A應歸張某所有,雙方婚后還貸支付的款項和房屋增值部分,由張某補償給劉某。(2分)
房屋B為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應為夫妻共同財產。(2分)
房屋C為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由劉某父母全資購買并登記在劉某名下,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本案中由于沒有約定,所以房屋C應視為劉某父母對張某和劉某雙方的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2分)房屋D為劉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接受繼承所得,由于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該房屋只歸劉某所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該房屋為劉某的個人財產。(2分)(2)張某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100萬元分紅款為夫妻共同財產。(2分)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分)
(⑶劉某婚后購買的首飾等個人用品歸劉某個人所有。(2分)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劉某婚后購買的首飾等個人專有生活用品屬于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范圍,無論價格高低,均歸專用者個人所有。(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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