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自考保險法復習資料:保險的特征
2021年10月自考備考已經全面展開,為了幫助小伙伴們更加順利、高效的備考,自考365給大家整理了2021年10月自考《保險法》重要知識點,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1年10月自考保險法:保險的特征
1.危險依賴性
危險與人類伴生,決定了人們對于保險提供的經濟補償存在巨大依賴和強烈需求。
2.危險選擇性
所謂危險選擇性,是指保險公司作為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盡管它要承擔社會責任,特別是發揮經濟補償的功能,但首先要考慮的是開辦某一險種,或者經營保險事業能否保證贏利,能否使設立保險公司的投資人有可預見的利潤回報。
3.行為營利性
這就使保險與公益事業項目與社會保險形成了本質性的差異。
4.分擔社會性
分擔社會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險制度優勢的技術基礎。
5.資金公益性
6.目的合法性
保險制度設計中,特別強調保險利益,即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合法經濟利益或其他合法利益,從而使搶劫、偷竊等占有他人財產,于投保時就使其不具有法律保護的財產之性質,也就不是保險標的。
7.利益對等性
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后即使未發生危險事故,支付的保險費不得返還,但其利益受到保障,僅以固定、小額保險費的代價,換取精神上的安心與排斥焦慮,亦得到了其預期的目的。
8.金融中介性
金融中介性主要指保險公司已經從傳統保險業務經營為主轉而傾向于投資業務,成為實力雄厚的機構投資者,利用資本市場實現營利性目標,保險業務更多成為融資的基本渠道。
保險法(2013年版)課程上線,來聽老師講講考點和答題技巧【戳我免費試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