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自考保險法復習資料:危險處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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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自考保險法:危險處理的措施
①避免危險 指人們認識到危險發生的可能性極大,為了防止損害結果發生,堅決地放棄從事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為,能夠從根本上排除危險事故。
②預防危險 指某項活動或行為必然面臨出現損害后果的可能性,但又無法采用不參與的方法去排除,因而以一定的預防措施去減少或抑制危害后果的危險處理方法。
③自留危險 指危害后果發生具有極大可能性,但為了生存或獲得更大利益,寧可承受這種損失的一種被動性的危防處理措施。
④抑制危險 指危害事件發生后,采用一定方法力求使損失程度有所降低的危險處理方法。
⑤集合危險 指集合處于同類危險中的多數單位,形成共同的利益團體,經其中少數損失由另外未受損害部分補償或分擔的辦法,達到抗災害的目的。
⑥中和危險 指將損失機會與獲利機會予以平均的危險處理方法,屬于運用折衷思想降低較大損失的一種化解危險的技術手段,可以一定程度上達到危險的處置。
⑦分散危險 指將危險單位集中而形成較大的危險,經由分解手段分散于若干小的危險單位中,達到保障整體利益的效果。
⑧轉移危險 指將具有危險較高的行為或標的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以一定轉讓或委托方式交由其他管理或處置,用以達到化解危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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