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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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正確答案】
首先,表現在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1 分)即在經濟法主體中,調制主體的資格取得與憲政性法律相關,而調制受體的資格取得則與民商法相連。(2 分)
其次,雖然調制主體的資格取得源于憲政性法律,但與一般行政主體的資格取得有所不同,特別是在主體職權方面,更強調有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guī)制職能的行使,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2 分)
最后,雖然調制受體主要由民商法確定其資格,但不排除在市場準入方面,基于產業(yè)政策的考慮,由專門的經濟法規(guī)范對其主體的資格或資質條件等作出專門的限定。(2 分)
(聯系實際,適當展開論述的酌情給 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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