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西晉劉頌有關司法三層次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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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西晉劉頌有關司法三層次的法律思想。
【正確答案】
西晉著名法學家劉頌提出了帝制中國司法應有的三個層次,即“主者守文”“大臣釋滯”“人主權斷”。具體而言:
(1)主者守文,是指關于具體案件的審斷,各級司法官吏必須嚴格依照成文律令辦事。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各級官吏壞法行私。因此,他極力反對當時流行的“看人設教”“隨時之宜”的主張,認為這些是立法原則,不能混為司法原則。“主者守文”有利于維護法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2)大臣釋滯,是指在審理成文律令沒有規定的案件中,即“事無正據,名例不及”時,應該由朝廷的“大臣”通過行使司法解釋權來進行審斷,而不能由各級官吏擅自處理。否則,就有可能造成司法控斷和司法不公。
(3)人主權斷,是指在某些特殊案件中,需要超越法律進行審斷時,不能由各級官吏或大臣進行處理,而只能由皇帝來進行決斷。把這種權力交給皇帝,則法外徇私的問題能夠得到較大遏制,有助于實現法律整齊劃一的功能。
綜合上述司法的三層次,劉頌概括出了中國類似于西方罪刑法定的一個原則:“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律例所不及,皆勿論。”總之,劉頌有關司法三層次的思想,是法律儒家化之后在司法領域的一個高度概括和總結,對后世法律和司法思想產生了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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