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試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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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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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方預期違約,且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可知該方將根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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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買方已支付大部分貨款,尚有少量尾款未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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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不夠,已構成根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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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分批交貨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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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賣方交付的貨物質量與合同約定不符,已構成根本違約
【正確答案】
ACDE
【答案解析】
《公約》有四個條款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作了規定:第一,第49條。該條規定,在賣方的違約構成根本違約或者賣方不交貨,而且在買方所給予的額外時間內也不交貨(也視為根本違約),則買方可解除合同。第二,第64條。該條規定,在買方的違約構成根本違約或者買方不在賣方規定的額外時間內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或收取貨物,賣方可解除合同。第三,第72條。該條規定了預期違約的情形,即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宣告合同無效。第四,第73條。該條對分批交貨合同的宣告無效作出了規定。依該條:A.對于分批交貨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便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B.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有充分理由斷定對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生根本違反合同,該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C.買方宣告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時,可以同時宣告合同對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為無效,如果該批貨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單獨用于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設想的目標。(P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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