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0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貨款為42
2016年1月10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貨款為4255萬元(含增值稅稅額)。合同約定,乙公司應于2016年4月10日前支付上述貨款。由于資金周轉困難,乙公司到期不能償付貨款。經協商,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如下債務重組協議:乙公司以一批產品和一棟廠房償還全部債務。乙公司用于償債的產品成本為1200萬元,市場價格和計稅價格均為15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用于償債的廠房原價為5000萬元,已計提折舊3500萬元,未發生減值,市場價格和計稅價格為2400萬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營業稅稅率5%。不考慮除增值稅和營業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則乙公司因債務重組業務應確認的利得為()萬元。
A、1000
B、100
C、880
D、355
A、1000
B、100
C、880
D、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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