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有200名職工,從2016年起實行累積帶薪缺勤制度,該
甲公司有200名職工,從2016年起實行累積帶薪缺勤制度,該制度規定,每個職工每年可享受6個工作日帶薪休假,未使用的休假只能向后結轉一個日歷年度,超過1年未使用的權利作廢,且不能在職工離職時獲得現金支付。每名員工應先使用當年的帶薪休假,不足部分再使用累積帶薪休假。2016年12月31日,每個職工當年平均未使用年休假為1天半,甲公司根據過去的經驗(該經驗將繼續適用),預計2017年有160名職工將享受不超過6天的帶薪休假,剩余的40名職工每人將平均享受7天半休假,假定這40名職工全部為公司行政管理人員,該公司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為200元。則甲公司在2016年年末因積累帶薪缺勤應確認的職工薪酬為()元。
A、60000
B、12000
C、20000
D、15000
A、60000
B、12000
C、20000
D、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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