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0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貨款為50
2008年1月10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貨款為5000萬元(含增值稅額)。合同約定,乙公司應于2008年4月10日前支付上述貨款。由于資金周轉困難,乙公司到期不能償付貨款。經協商,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如下債務重組協議:乙公司以一批產品和一臺設備償還全部債務。乙公司用于償債的產品成本為1200萬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15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用于償債的設備原價為5000萬元,已計提折舊2000萬元,公允價值為250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800萬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假定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甲公司無需另行支付產品的增值稅。乙公司該項債務重組形成的營業外收入為()萬元。
A、1345
B、745
C、1045
D、330
A、1345
B、745
C、1045
D、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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